共有房屋被徵收,一方單獨簽訂協議是否有效?
老李在某地購買了一套房屋,因為只有一個獨生子,所以老李就將房屋登記為歸自己和兒子小李共同共有,小李結婚後不久因為修高鐵房屋被納入了徵收範圍。在補償問題上老李和小李發生了分歧,小李認為要籤協議,老李認為補償太低了不能籤,於是老李就想知道兒子能否單獨簽訂協議?萬一簽訂了是否有效?下面我針對該案例為大家講解相關內容。
第一,小李能否單獨簽訂協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而被徵收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據此徵收部門應當與老李、小李共同簽訂協議。因此,一般來說小李是不能單獨簽訂協議的,但是不排除徵收部門為了儘快完成徵收與小李一人簽訂協議的可能性。
第二,如果小李單獨簽訂,協議是否有效?我認為是協議不能生效的除非小李持有老李的授權委託手續。《民法典》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小李單獨簽訂的協議無效,徵收部門不能據此收回房屋。
第三,如果老李堅持不簽訂協議會怎麼辦?如果在規定期限內老李仍然不願意簽訂協議,那麼徵收方應當向小李和老李作出補償決定。老李在收到補償決定後可以複議或是訴訟。
以上是關於該內容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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