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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漢律師按: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需從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缺乏任一構成要件支撐,就不能認定某行為構成詐騙罪。

實務當中,詐騙罪的成立阻卻主要為客觀當面阻卻與主觀方面阻卻;客觀方面阻卻主要是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或者無證據證實行為人實施上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或者雖實施了詐騙行為,但未達到立案標準等;主觀方面阻卻主要是行為人沒有主觀故意,或者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行為人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具體表現為不明知或者沒有非法佔有目的。

以下正文是筆者從70份有價值的不起訴案例中歸納出的12個詐騙罪無罪辯護要點,以期對詐騙罪的實務辯護提供些許指引。

無罪辯點1: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存疑,詐騙金額不清

參考案例:順檢一部刑不訴〔2020〕28號;

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一,馮某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證據不足;第二,詐騙金額事實不清;第三,馮某某用騙取的資金參與賭博的證據不足。綜上所述,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因行為人客觀行為表現而客觀歸罪。

無罪辯點2:商業承兌匯票本身就具有兌付風險,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存疑

參考案例:威環檢二部刑申覆決〔2021〕1號;

商業承兌匯票本身就具有兌付風險,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徐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且徐某某從中獲利的行為也不能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故意。

參考案例:常鼎檢刑一部刑不訴〔2021〕35號;

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唐某輝夥同唐某某、李某潤三人分工合作騙取他人微訊號,唐某輝負責販賣微訊號、找人取微信裡的錢,唐某某、李某潤兩人負責騙微訊號,同時約定唐某某和李某潤兩人的收益按照騙取的微訊號各自分成,互不牽連。被不起訴人詐騙微訊號多個進行販賣,但是承辦人認為騙取微訊號碼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詐騙,主要原因是微訊號碼是免費申請的,微訊號的價值無法確定。

唐某輝、唐某某、李某潤除了騙取微訊號以外,還會將部分微訊號裡面的錢取出,承辦人認為騙取微訊號以後取錢的行為屬於盜竊,不屬於詐騙,主要原因是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而處分自己的財物,本案中被害人沒有處分財物的意思表示,被害人的損失是因為嫌疑人詐騙到微訊號碼、支付密碼等資訊以後,再透過技術手段將錢轉走的,被害人沒有主動交付財物的意思,被不起訴人的行為屬於竊取他人財物,應定性為盜竊罪。

退補之前,唐某某稱自己被抓後才聽唐某輝講他從自己騙來的微訊號繫結的銀行卡里取走了8100元,是事後才知道的,自己當時騙取的微訊號錢包裡沒有錢,同時這8100元也沒有分成。唐某輝只是提到這8100元是從唐某某騙取的微訊號裡取出的,但沒有提到分成的事情,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材料裡,唐某輝又改變之前的說辭,說是從李某潤騙取的微訊號裡面取出來的,沒有給唐某某分成,唐某某騙到的都是1-2千元的。轉賬紅包記錄也沒有和兩人分成的體現,因此這8100元是不是從唐某某詐騙的微訊號裡取出來的,唐某某是否清楚有錢、有沒有參與分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無罪辯點4:是否電信詐騙存疑,涉案數額是否達到立案標準存疑

參考案例:長嶽檢刑檢刑不訴〔2020〕141號;

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曹某某是否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電信詐騙,涉案數額是否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再次退回補充偵查必要。

無罪辯點5:是否明知他人從事套路貸詐騙犯罪還為其提供幫助存疑

參考案例:岱檢刑不訴〔2021〕21號;

認定被不起訴人姚某某從中收取首期利息、手續費等人民幣25200元,及明知韓某某從事套路貸詐騙犯罪行為的證據不足,難以認定被不起訴人姚某某有詐騙罪之非法佔有目的,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6: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提供正常勞務行為,沒有犯罪事實

參考案例:沂檢部一刑不訴〔2020〕40號;

無罪辯點7: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為;是否揮霍涉案財物,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存疑

參考案例:湛檢一部刑申覆決〔2021〕Z1號;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理由如下:

1.證實謝某某有詐騙故意的證據不足。謝某某一直否認有詐騙故意及行為,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謝某某明知與江蘇**漁業有限公司合作協議無法履行還與吳某乙簽訂《股份參與協議書》並收取吳某乙270萬元。

2.證實謝某某虛構事實的證據不足。對於簽訂《股份參與協議書》前,謝某某是否告知吳某乙和湛江**科技發展公司已成立並運營,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證據存疑。

3.認定謝某某將收到的股權轉讓款用於揮霍、炒股或攜款逃匿等的證據不足。

無罪辯點8:涉案數額不清,涉案款項去向不清,性質不清

參考案例:鄂監檢二部刑不訴〔2021〕17號;

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是程某某冒領的國家家電下鄉補貼款數額不具體;二是程某某冒領的國家家電下鄉補貼款的去向不清楚,是程某某非法佔有了,還是用於了非農業戶口客戶購買家電產品補貼,均不清楚;三是程某某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不清楚,本案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9:未對遙控裝置進行資料恢復和鑑定,導致詐騙數額無法確定

參考案例:鄂監檢二部刑不訴〔2021〕19號;

無罪辯點10:部分事實不清,行為人詐騙數額未達立案追訴標準

參考案例:黑肇檢一部刑不訴〔2021〕6號;

王某某騙取何某某、耿某某、劉某某、孫某某、董某某、張某某共計人民幣4841元的事實清楚,但綏化市公安局肇東市公安局認定的王某某詐騙顧某某2568元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於王某某是否向顧某某交付“天地諸神”遊戲裝備、裝備是否可以使用的事實尚未查清,王某某實施詐騙犯罪的數額尚未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11:系民事欺詐

參考案例:拉檢刑檢刑申覆決〔2021〕2號;

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 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是區分民事欺詐和詐騙罪的關鍵,本案中被申訴人何某某和黃某某具有欺騙的行為,虛構了自己是**公司業務員的事實,但是無法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本案中何某某和黃某某均提供的是真實的身份資訊和聯絡方式,雖然在二人回老家後有不接電話的情形,但是電話號碼均未變更,隱匿犯罪行為不明顯。

二.經我院調查,崗村的旺某某證明從何某某處購買過混泥土,有三年多的合作;陳某某證實何某某向其出售過混泥土;陳某某和潘某某也出具情況說明證明同被申訴人何某某和黃某某向工地出售過混泥土;陳某某證明跟黃某某向工地出售過混泥土,上述證據與被申訴人何某某和黃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證,上述證據雖不能直接證明被申訴人何某某和黃某某在本案中沒有詐騙的故意,但間接證明兩名被申訴人在拉薩長期存在購銷混泥土的行為,故不能排除只是暫時挪用本案當中的水泥款,後準備向其他工地出售混泥土來支付**公司的辯解,成立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足。

三.本案中被申訴人何某某和黃某某購銷混泥土的行為,是否屬於正常的商業行為,有沒有獲利,購銷混泥土獲利有無明顯低於市場行情沒有查清,無法確定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無罪辯點12:系勞務合同糾紛引起,為讓被害人履行合同義務,系民事欺詐

參考案例:正藍檢一部刑不訴〔2020〕Z15號;

本案由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與被害人鄧某某勞務合同糾紛引起,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虛構為被害人鄧某某提供活羊的事實,欺騙被害人鄧某某,使其出資捌萬元購買活羊,實際目的並非是非法佔有,而是為了讓被害人鄧某某履行合同義務,支付所欠的勞務費,其行為屬於民間欺詐行為,仍在民事法律關係範圍內,應由民事法律來調整,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綜上,陳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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