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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相信大家都遇到過,在拆遷過程中一些大家庭,房主沒有自主能力,屬於大家庭共同擁有的房屋在沒有經過商議就被家裡的近親私自簽署拆遷補償協議。近期,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接到一位女士的委託,說自己房屋遭到偷拆瞞拆,今天就給大家說說到底怎麼回事。

案情簡述:

2006年,家住四川成都的趙女士與她丈夫從單位上分到兩套房屋,房屋產權人是趙女士的丈夫。2012年,由於雙方感情破裂,趙女士與丈夫按協議離婚,雙方同意將兩套房屋一人一套分配處置,但一直沒有來得及去辦理產權變更登記。2020年,當地啟動了徵收拆遷專案,趙女士和前夫從單位分配到的兩套房屋也被納入拆遷範圍。由於徵收方對趙女士這套房屋給出的補償太低,趙女士對補償方案不滿意,所以趙女士沒有與徵收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直僵持著,趙女士想等到最後徵收方應該會提高補償。

但是,就在三個月後,趙女士突然收到拆遷方的告知,說她居住的房屋已經簽署了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同月,徵收方便組織了拆遷人員對趙女士的房屋進行了拆除。直到房屋被拆除後,趙女士才得知是她的前夫私下與拆遷方單位簽署的拆遷協議,並且由於產權人是前夫,所以拆遷款也被前夫拿走。在萬般無助之下,趙女士找到了北京京鵬楊律師來委託協商維權事宜。

案情經過:

楊律師在接到趙女士的委託之後,及時收集相應的檔案證明,並對案情進行了詳細分析,決定從兩方面下手提起起訴。

一方面,確認趙女士前夫簽署的"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沒有法律效力。楊律師認為這所房子是趙女士和她的前夫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趙女士的前夫未經趙女士的同意也未告知到趙女士,並且事後也並未得到趙女士的承認。所以趙女士前夫與徵收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屬於隱瞞拆遷行為,理應無效撤銷。

二方面,依照離婚判決財產分割決定,確認房屋的歸屬權,趙女士前夫雖為產權人,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上已經判定房屋歸屬權,所以趙女士的前夫沒有房屋的處理權。

最終,法院支援了楊律師的觀點,判決確認涉案補償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撤銷拆遷貨幣補償協議。

律師建議:

不是所有拆遷補償協議都有撤銷的法律權利,本案致勝的關鍵在於,趙女士前夫沒有通知到趙女士,趙女士對拆遷前後都不知曉,在加上趙女士前夫並沒有房屋的所有權。法院的案件審理過程是比較複雜的,雙方在庭上的發言以及提交的證據都可能會使裁判結果受到影響。我們不僅要正確地適用法律,還要運用相應的訴訟策略,來達到我們預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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