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資訊>

【案件回放】

2019年5月,佟某因生意擴張經營,與司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書》,約定將司某300平的房屋出租給佟某使用,雙方除了約定期限及租金等問題外,還特別約定“房屋租賃因國家規劃終止時,除生產裝置歸佟某,其他改造部分不能搬走或損壞,若未來該房屋設計拆遷等,均與佟某無關。”合同簽訂後,佟某經司某同意後,將房屋某間房改造為冷庫並使用至今。後因房屋涉及徵收,佟某向司某對冷庫、配電櫃等專案的拆遷補償款及搬家費等損失,雙方進行協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補充條款,對佟某主張的冷庫、配電櫃等專案的拆遷補償款的訴求予以支援。司某應向佟某支付拆遷補償款損失。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本案中,佟某與司某在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時,還簽訂了補償協議,但協議簽訂後,司某並未履行義務,故佟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瀛臺律師提醒】

以舊城改造的不斷推進,拆遷徵收中出租人與承租人因拆遷款產生的問題越來越多。出租人與承租人應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對遭遇拆遷後拆遷款分配問題需特殊作出明確約定,避免日後產生矛盾。

7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富士康老闆娘罕露面,在眾名媛中穩居c位,臺灣第一千金都靠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