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這件事已經越來越普及了,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房屋拆遷需要給被拆遷人一定的經濟補償,所以在房屋進行拆遷前都會對房屋進行價值評估。但很多被拆遷人都認為估算價格和自己的實際情況不符合,為什麼呢?因為被拆遷人的房屋價值可能相差不多,但對於房屋的裝修情況就不同。有的人光裝修就花了幾十萬,有的人裝修就花了幾萬塊,如果就算房屋價值的話,被拆遷人就虧本太多。那麼,這種情況下,房屋裝修能夠單獨得到賠償嗎?
關於房屋裝修這件事,可以單獨要求拆遷補償嗎?
大家都知道房屋在拆遷之前,會有專業的評估單位對房屋進行價值評估。一般的情況下,評估不會算上房屋裝修的價格,評估得出的價格只是一種參考,在進行具體的補償價格的協議簽訂時,被拆遷人可以和拆遷方進行協商確定的。如果協商無法正常進行,被拆遷方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在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的拆遷補償中需要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所造成的的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的補償、因徵收房屋所造成的的停產停業損失的利益補償,以及制定了相應的補助和獎勵辦法,對積極配合的被徵收人給予相應的補償。
房屋徵收拆遷時,補償的方式是什麼?
第一種: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簡單點說就是錢。當徵收拆遷發生時,拆遷方會依法對拆遷範圍內的房屋以及房屋附屬物進行相應的價值評估,在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後,以錢的形式補償給被拆遷人相關的錢,由被拆遷人自行決定錢的用途。貨幣補償的數額,是要看被拆遷房屋的用途、面積、地理位置等因素決定的,評估出來的價值是多少,雙方協商後就可以進行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種: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字面意思就是以房換房。拆遷方用同等價的房屋或者原地重建的房屋與被拆遷人的房屋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置換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如果被拆遷方選擇了房屋產權調換,那麼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計算形式算出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以及可調換的房屋價值,結清其中的差價。而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仍舊按照用途、面積和地理位置來評估的,拆遷人所提供的房屋也要進行相應的估價,所提供的的房屋要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
在我接受的徵收拆遷案中,發現大多數被拆遷人是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的,但也有個別的例外,也就是說被拆遷人是無法進行自主選擇的。
如果被拆除的是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那麼就不存在產權置換,只有貨幣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這種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中遇到這種特殊情況的話,就要有特殊的處理辦法。
第一種:如果拆遷的是公益事業用房,拆遷人則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被拆遷人貨幣補償。
第二種:如果拆遷的是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重新安置,那麼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相應的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如果達不成拆遷協議,那麼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後的房屋繼續由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則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的租賃合同。
第三種:如果拆遷的是產權不明確的房屋,那麼拆遷人要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將實際情況報給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實施拆遷。在拆遷前,拆遷人也要將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種:如果拆遷的是設有抵押權的房屋,那麼就要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想要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要看產權人選擇補償方式,如果選擇可產權調換,那麼抵押人要以調換的房屋作為抵押物,並與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抵押人要是選擇了貨幣補償,那麼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就可以給產權人相應的補償。如果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佈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那麼拆遷人久可以參照產權爭議房屋的拆遷規定實施拆遷。
總之一旦發生徵收拆遷就會涉及到切身利益,要懂得保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