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三期,用人單位談虎色變,沒有辦法,因為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解釋,“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強制規定。
但勞動關係是平等的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從屬的關係,當其中一方受到損害時,都是可以用法律武器來維護權益的。
所以,近期在發生類似情況時,諮詢了相關權威律師和勞動部門,發現有三種情況是可以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整理如下:
第一,女職工自願辭職,單位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這條為通用條款;
第二,女職工自願提出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需要承擔一倍的經濟補償。這裡必須要說明的是:勞動者是單方面的、是出於自願的,提出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是被脅迫或者其他原因非自身原因提出的解除,那在法律裡會被證明無效,單位需要承擔違法解除的後果。
第三,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這裡面的情形比較廣泛,需要就事論事,在這裡不做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