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拆遷的人應該都知道,只有被拆遷人和拆遷方簽署了拆遷協議後拆遷行為才算成立。而拆遷協議的簽署時需要雙方進行協商後敲定的,不過經過很多現實的例子證明,很多拆遷方為了儘快推進拆遷專案,可能採取威逼利誘等方式讓被拆遷人進行籤協議。那麼,這種情況下,協議還能生效嗎?我想告訴大家一個肯定的答案:不能!
大家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被迫簽署的的拆遷協議是無效的!
為什麼這麼說呢?在我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拆遷協議需要被拆遷人和拆遷方兩方自願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發生徵收拆遷的時候,拆遷方和被拆遷人需要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以及用於產權置換的房屋地點面積、臨時安置費用,搬遷所產生的的費用,還有停產停業損失的費用等等進行協商,制定合理的補償協議。雙方達成共識後進行協議簽訂,而後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那麼另一方則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訴訟。
因為房屋拆遷是有時間限制的,並不是說被拆遷方和拆遷方可以無限拉長簽署協議的時間,如果雙方沒有在簽約期限內完成協議,或者說被徵收的房屋沒有明確的所有人,那麼拆遷方可以向房屋徵收部門進行報告,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說明情況,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相應補償的決定,而且要在徵收範圍裡釋出公告。
一點很重要,補償的決定要公平公正,如果北橫獸人對補償決定有所不滿,可以相應地提出行政複議,甚至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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