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注毒案無罪辯護:一宗指控背後的“無罪”論證過程
黃堅明:廣州市律師協會普通犯罪專業委員會委員、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是人都怕麻煩,當事人的“認罪口供”在手,不說“鐵證如山”,起碼處理起來也是“閒庭信步”,所謂的麻煩或壓力先拋給辯方再說。連當事人“記憶不清”的犯罪事實,辯方估計也只能“束手無策”了,但凡事最怕認真,作為專業律師,我們總想挖掘出與“認罪口供”不同的另類故事。簡略說明如下。
其一,當事人承認其購毒了,承認其匯款了,第一次匯款1.5萬元,第二次匯款3萬元,合計匯款4.5萬元。最初,我們除了深感遺憾外,別無他策。
但是,經過反覆思考後,我們發現另外的“故事”。《起訴書》認定的第七宗犯罪事實對應的匯款應是當事人張三,而非其他人。但相應的銀行轉賬記錄載明,實際轉賬人是陳六,而陳六是個徹徹底底的案外人。
其二,當事人承認的交易時間是某年4月30日,對應的匯款時間應在同年4月30日之前,對應的毒品數量是50克;第二次匯款時間是同年5月12日前,對應的款項是3萬元,對應的毒品數量是100克。但我們核實的情況是匯款人是案外人陳六,匯款時間是同年4月29日。陳六所匯款項的時間及金額與當事人張三的口供明顯是相互矛盾的,與涉案毒品上家的口供也是相互矛盾的,且張三與陳六之間存在特定的關係,絕非其他無關案外人介入其中的可能。
顯然,單憑轉賬人不符、轉賬時間不符、轉賬金額不符的客觀事實,就足以認定《起訴書》存在重複指控、錯誤指控的可能,起碼無法排除這樣的合理懷疑。
其三,《起訴書》認定的事實足以證明,陳六與涉案毒品上家認識,且《起訴書》還認定涉案毒品上家曾多次向陳六販賣毒品,本案單憑此事實,足以證實此案無法排除涉案者另有其人的合理懷疑。
其六,當事人張三自認其向李四出售20克冰毒的口供,明顯是孤證,依法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根據。須知,轉賬記錄與陳六有關,與張三無關。毒品上家的口供與張三有關,但與陳六匯款的事實相互矛盾,直接導致其口供真實性存疑。假定其口供屬實,但該證據只能張三購毒的事實,無法證實張三向他人出售毒品的事實。
顯然,有關張三涉嫌向李四販毒的事實,除了張三口供外,本案沒有其他證據可佐證此事實。但在案證據已證實張三口供本身也是真實性存疑,或者是記憶不清的存疑口供,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當然,遠離毒品,珍惜生命是常識。不管基於任何理由,不碰毒品無疑是最安全的,一旦涉毒,有罪是常態,無罪或不訴、不捕釋放則是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