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注毒案無罪辯護:從行為要件談涉毒案十種無罪情形
黃堅明:廣州市律師協會普通犯罪專業委員會委員、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刑事案件有罪情形很多,無罪情形也很多。行為要件不符、主觀要件符、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情節要件不符、已過追訴期限等抗辯理由,都可以成為辯方重要的無罪辯點。我們長期研究涉毒無罪案件,為此從行為要件不符視角談談毒案辯護心得的問題。簡略說明如下:
情形一:單純的購毒吸食,有購無販。當然,涉案毒品數量較多,在路上被抓歸案,被認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形不少。
其二,涉案行為屬於共同吸食行為。可以一方出錢購毒,多人一起吸食;可以是多人共同出錢,共同購毒共同吸食。當然,因涉毒是高風險活動,一旦案發,有時事情就變複雜了。如:五檢一部刑不訴〔2021〕34號不訴案。
其三,基於贈送或代買行為而涉毒。如:南嶽檢一部刑不訴〔2020〕27號、珠香檢公訴刑不訴〔2019〕472號不訴案。
其四,無償代購,並非有償交易毒品。如:珠鬥檢公訴科刑不訴〔2019〕133號不訴案。在司法實務中,無償代購不訴情形甚多,但被羈押數月也是常態。
其五,單純蹭吸行為,幫助他人做事,最後從中截留少量毒品用於吸食,或者是幫助他人做事,直接在案發現場吸食,然後被抓歸案。如:常武檢刑事刑不訴〔2020〕60號、雲縣檢一部刑不訴〔2020〕15號不訴案。
其六,單純的陪伴行為,甚至是因被矇騙而牽涉毒案。如:京豐檢公訴刑不訴〔2016〕125號、沿檢刑不訴〔2021〕2號不訴案。
其七,沒有從中牟利或變相加價販賣,不符合販賣毒品罪有償交易毒品的本質特徵。如:吳檢四部刑不訴〔2020〕292號不訴案。
其八,少額獲利,屬於交通費、差旅費、住宿費等合理支出的範疇,不屬於加價牟利型涉毒行為。如:閩檢二部刑不訴〔2021〕Z2號不訴案。
其九,沒有共同涉毒的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多人涉毒案件當中,部分涉案人員完全有可能是無辜者、案外人。
如:錫山檢二部刑不訴〔2020〕172號不訴案。
其十,全案沒有犯罪事實,所謂的涉毒行為並不存在。如:廈檢二部刑不訴〔2020〕4號(借貸行為)不訴案。
當然,遠離毒品,珍惜生命是常識。不管基於任何理由,不碰毒品無疑是最安全的,一旦涉毒,有罪是常態,無罪或不訴、不捕釋放則是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