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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地拆遷中,徵收方所實施的違法拆遷行為千奇百怪,最為常見的就是斷水、斷電、斷氣、斷路以及強拆。但是在我看來,徵收方在拆遷中實施了上述違法拆遷行為後,咱們被徵收人是有迴旋的餘地的。我在接待諮詢後發現,咱們被徵收人遭遇徵收方違法拆遷行為不應當認為是最麻煩的,最麻煩的是徵收方在整個拆遷工作結束後給咱們耍的小心眼,比如拆遷補償款的數額不夠,提供的安置房的質量太差等。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咱們被徵收人該如何救濟呢?接下來我將透過一則案例為大家進行分析。

基本案情概要

當事人王先生在2018年的時候遭遇了徵地拆遷專案,其名字95平的房子被納入了徵收範圍之內,由於徵收方願意提供100平的安置房,所以很快王先生就與徵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並約定兩年後,徵收方如期提供安置房。其實兩年是很快的,王先生也如願拿到了徵收付昂提供的100平的安置房,但是王先生沒想到的是,這100平的安置房裡竟然包含有30%的公攤面積。張先生一算,自己差不多損失了小25平的房屋面積。王先生隨後又找到當初與徵收方簽訂的補償協議,仔細一看才發現當時簽署補償協議時並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所以王先生很難從已經簽署的補償協議中來追究徵收方的違約責任。其實有相同遭遇的不止王先生一家,當時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時約定以安置房作為補償方式的被徵收人們基本上都遇到了這種情況。

律師解讀

我在瞭解到王先生的遭遇後,給王先生提了個醒,可以試試協議履行的方式來追究徵收方的違約責任。協議履行說白了就是徵收方在與被徵收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且在已經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基礎上,針對已經補償安置行為的下次部分再次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

在實踐中可以理解為,在交付的物比約定的品質低劣的場合,或者在應當交付中等品質的物時卻實際交付了下等品質物的場合,或者在交付的標的物具有瑕疵場合,均不屬於債務的本旨履行。在此相對的責任方式上,這一條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這在學說上被認為是強制履行的表現;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債務人退貨,這被認為是合同解除的一個表現;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有的也叫減價請求權,這裡也可以看成是對所受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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