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人問到自己的居住的地方被拆了以後,徵收單位提供的補償並不能買新的房子。後來大致瞭解了被徵收戶居住的地方,其周圍房屋價格平均一平方米上萬,然而徵收方只想根據一平方米8000元來提供補償。事實上,像這種狀況肯定絕大多數拆遷戶都碰到過,也就是徵收單位給的補償過於少。然而,要是對於徵收單位給的補償有意見,那大家務必要主動利用法律武器或是透過商議的途徑來使問題得到很好的處理。接下來就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歸納的能夠儘可能得到更多補償的幾類狀況,各位徵收戶能夠根據下面的分析來進行參照。
一、下發《徵收公告》後是否弄清了徵收方由哪些部門組成?
實際上,律師總是能發掘各位徵收戶在知道自己的房屋即將被拆遷的時候就非常高興,有的還直接辭去了原本的工作,一心等待和徵收單位簽署補償檔案。但是在律師看來,自己的房子即將面臨拆遷,確實不是壞事,然而對於徵收戶來講應該知道徵收單位的具體構成。這是由於律師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就遇到過一些村委會等部門,還有一些是個人以徵收單位為名義來展開徵收工作,因此,國家法規中規定的徵收單位構成有什麼呢?通常來講,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能夠在管轄範圍內進行徵收工作。換句話說徵收單位的構成是市級或是縣級人民政府。然而還有一類特別的狀況,即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找到具有資格的拆遷企業來展開拆遷工作,在這個時候,徵收單位的主體符不符合要求呢?事實上是可以的,房屋徵收單位能夠找到其他企業來展開徵收,是實施徵收過程中的實際步驟。房屋徵收單位應該對於所委託的企業展開的徵收工作進行監督,而且要對正式工作產生的結果進行負責。
二、評估公司是否由被徵收人自行選定?
就拆遷補償來講,徵收戶不僅僅要注意補償檔案,而且還應該注意審評單位給出的審批結果,這是由於審評結果記錄的最終補償很可能就是徵收單位給各位徵收戶提供的實際補償。然而,實際上因為徵收單位具有的權利比較大,而且處於優勢地位,因此可能會存在私自明確審評企業的狀況,這個時候大家要明白,徵收單位私自確定審評企業對徵收戶來說沒有好處,大機率是想要儘可能提供較少的補償。國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裡清楚地要求房屋審批單位應該透過徵收戶商議來確定,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就透過少數服從多數等隨機方式。那要是對於審評結果有意見怎麼做?徵收戶或者房屋徵收單位,如果對於審評結果有意見,應該從接收到審評結果當天開始十天以內,找到房屋審評單位要求重新審評。要求重新稽核的,應該要以書面形式提供申請書,而且要表明結果的具體問題。原來的房屋審批單位應該從家收到書面申請,當天開始十個工作日裡對結果重新稽核。稽核完成以後,如果要更改審評結果,就需要再次制定審評檔案。如果審評結果不變,應該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者。徵收戶或是房屋徵收單位對於審評單位的複核結果有意見的,就需要在接到結果當天開始十天以內,找到徵收的房子所在區域的審評專家進行鑑定。
三、補償方式是否可供被徵收人自行選擇?
在實際過程中,徵收單位給出的補償途徑一般有兩類,其中一類是貨幣補償,另外一類是產權置換,這是國家法規要求的兩類補償途徑。需要關注的是,徵收戶如果選取產權置換,那麼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就需要提供置換房屋,而且要和徵收戶算清楚,徵收的房子和置換房子之間價格差異。由於對老舊區域的改造,對私人的房屋進行徵收,並且徵收戶選取產權置換途徑的,確定房屋徵收工作的有關人民政府應該要提供改造區域周圍的置換房屋。此外,房屋徵收單位應該給徵收戶提供搬遷費用,如果是選取產權置換,那麼房屋在正式交付以前,徵收單位應該給徵收戶暫時安頓的費用或是暫時過渡的居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