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看後臺的私信時發現有讀者朋友問我關於拆遷原則方面的問題,要知道我國地方的發展水平還是拆遷補償標準又或者是區域,都是各不相同的。雖然上述內容的各不相同,但是在徵地拆遷方面,還是應當遵守四項基本原則,咱們被徵收人要切記,只要徵收方違背了任意一條原則,那麼徵收方就是違法拆遷。
一、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之所以我國法律要明確不管是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還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都應當先補償後搬遷,這是因為要糾正過去的拆遷中一些地方為追求拆遷進度,採用行政手段在沒有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要求被拆遷戶先讓房,沒有達成一致的部份等房屋讓出或拆除後再協商,往往造成許多補償糾紛。政府的行政干預給被拆遷戶帶來許多不滿,影響政府形象。現在先補償後搬遷釋義是要求房屋搬遷前必須就房屋徵收補償事宜,經過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經過協商達成一致並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這就是先補償,然後按協議約定去落實騰空讓房事宜兌現補償資金這就是後搬遷。
三、禁止逼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被徵收人可以自由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土地管理法》中第48條規定“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