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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程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事人等通常對法律瞭解不多,對於訴訟程式一知半解,在訴訟過程中往往需要藉助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的力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但眾所周知,請專業法律人士來為自己辯護往往需要大量的報酬,有些涉及民事糾紛的案件,比如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到期,但債務人拒絕支付欠款這類案件,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後,往往要把追回的欠款當事人要與律師平分,所以請一位律師為自己辯護的代價也是相當大的。

所以很多人認為,我花這麼多錢請這位律師,律師當然就要按照自己的意思為自己辯護,無論自己的行為符不符合法律,自己所做出的事實是不是為法律所允許,律師都應當根據自己的意思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但是,法律真的是這樣規定的嗎?律師可以不按當事人的意思去進行辯護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律師在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前提是要根據事實和法律,律師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對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的理解,發表獨立自主的意見,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

如果被告人堅持自己的觀點,可以和辯護人終止委託關係。

所以,如果被告人的主張不符合法律事實,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律師完全可以不按被告人的意思對其辯護,而是以自己對相關事實和法律的理解在法庭上進行辯護。

只有懂法,才能增強法律意識,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會遇到各種需要用法律解決的問題,這時便體現出了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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