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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21年3月23日,原告任某與房屋出賣方譚某、居間方某公司職員徐某房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簽訂《定金協議書》,約定任某向被告譚某購買位於X市的某房,確認房屋價格為450000元,本協議簽訂後任某在6個工作日內向譚某支付首付款20萬元並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方房產交易資訊費按照成交價2%收取。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居間方服務費,買方違約則賣方收取定金不退,並賠償居間方服務費。8月24日,任某向某公司繳納購房定金10000元、購房中介費15000元。後譚某無法聯絡,未與任某進一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任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譚某、某公司共同連帶賠償違約金雙倍共計20000元、中介費15000元,解除《定金協議書》。

某法院審理後,判決解除原告任某及被告譚某、某公司徐某簽訂的《定金協議書》;某公司返還原告任某定金10000元、返還原告任某中介服務費15000元。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中介人促成雙方達成購買房屋意向後,未能勤勉履行居間義務,致使房屋出賣方無法聯絡,委託人訂立中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無法繼續履行。本案在正確分析《定金協議書》的基礎上,應當認定某公司的居間行為並未完成,其無權依約收取居間費用,故法院支援原告要求解除中介合同、退還居間服務費的訴訟請求。

【瀛臺律師提醒】

在市場交易中,應大力倡導敬業精神和工匠精神,引導人們恪盡職守,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讓守約者受損,更不讓違約者獲利,努力形成勤勉敬業、有約必守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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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造謠生事!這次,中方不會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