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資訊>

自2020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施行以來,國家層面對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非糧化”的整治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階段。自然資源部密集釋出了一系列查處違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典型案例,很多案件中的房屋、養殖場等建築物、構築物都被強制拆除或者沒收。強有力的查處力度也自然引起了農民朋友的關注:永久基本農田究竟有何特殊之處?到底能幹什麼不能幹什麼呢?本文,在明律師就結合2020年以後的新法和政策為大家做一番淺析。

【《土地管理法》第33-35條:永久基本農田的種類、保護方式及特殊規定】

農民朋友們首先需要掌握的就是新修訂《土地管理法》的第33-35條。第33條中指出,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該條還進一步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也就是說,永久基本農田在全部耕地中的佔比很高,農民朋友們自家的承包地很可能就是永久基本農田。

第34條則解答了部分農民朋友的一個疑問:怎樣識別自家的承包地是不是永久基本農田?根據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範圍向社會公告,並設立保護標誌。故此,農民可根據相應公告和田間地頭可見的保護標誌進行判斷,也可檢視自家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面也會有土地性質、用途的載明。

第35條明確強調了一點——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或者土地徵收審批,只能由國務院批准,省級政府無權批准

【永久基本農田不能幹什麼?】

2020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釋出的《關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中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做了如下細化規定:

1.永久基本農田是依法劃定的優質耕地,要重點用於發展糧食生產,特別是保障稻穀、小麥、玉米三大谷物的種植面積。

一般耕地應主要用於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耕地在優先滿足糧食和食用農產品生產基礎上,適度用於非食用農產品生產,對市場明顯過剩的非食用農產品,要加以引導,防止無序發展。

2.嚴禁違規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樹挖塘。貫徹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落實耕地保護目標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

嚴格規範永久基本農田上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從事林果業以及挖塘養魚、非法取土等破壞耕作層的行為,禁止閒置、荒蕪永久基本農田。

利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稻漁、稻蝦、稻蟹等綜合立體種養,應當以不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為前提,溝坑佔比要符合稻漁綜合種養技術規範通則標準。推動制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從事林果業、挖塘養魚等的處罰措施。

此前,《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中還強調,不準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

2021年的“中央1號檔案”《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中指出,要明確耕地利用優先序,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於糧食特別是口糧生產,一般耕地主要用於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明確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不同的管制目標和管制強度……

綜上所述,農民朋友們希望知道的永久基本農田究竟能幹什麼,不能幹什麼的問題也就有了比較明確的答案。

簡言之,國家層面對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力度明顯強於此前若干年其名為“基本農田”的時代,永久基本農田僅能用於“口糧生產”,即種植最基礎的、用於填飽肚子的糧食作物和蔬菜。各種果樹、非食用農產品和養殖業均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凡利用永久基本農田建養殖場甚至住宅、生產經營用房的,都將面臨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的嚴厲處罰。

當然,對存量問題也要“摸清情況,從實際出發,分類穩妥處置,不搞‘一刀切’”。

最後,附上一則業內行家們整理的關於永久基本農田佔用行為的分析文,其中有些檔案依據較早,但整體可供農民朋友們參考。

11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時隔20年,《誰是最可愛的人》重返課本,當初為什麼要移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