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與品牌方進行解約屬於合同糾紛。
最近因為新疆棉花事件,一大堆明星及其工作室或公司發表宣告表示相關的品牌方進行解約。那麼我們這些可愛的明星們需要承擔怎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一是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上述合同合約的解除屬於單方解除和約定解除。簡單點說就是愛國明星根據合同賦予的權利,在約定的條款下單方面解除品牌方的代言合同。
這裡分別解釋兩個點。
關於單方解除,對於品牌方而言,其本身是不想同時與多個代言明星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只是明星一方的要求。
關於約定解除(意定解除),對於約定解除是相對於法定解除的一個概念,根據《民法典》法定解除共有五種情形,包括但是不限於不可抗力。約定解除權取決於合同約定的具體條款。法定解除權取決於法律規定。
二是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因為品牌方的錯誤導致的,按照可能存在的約定的條款,愛國明星因為品牌方的辱華言論導致的負面影響,以此進行解約。
但是對於一些國際品牌而言,因為其處於合同的強勢地位,所以上述條款可能沒有。更多的可能是因為明星的不當言論,不良形象導致的問題,品牌方可以自由解約。
如果是這樣的話,愛國明星進行解約就可以對標歸類到法定解除的其他事由或者不能達到合同目的中,這裡因為品牌方的過錯導致合同履行不能,不能達到履行目的,是愛國明星需要進行論證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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