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資訊>

期待這場糾紛早日結束,也期待青峰重整心情,創作出更多讓我們心動的作品。

蘇打綠主唱吳青峰和前經紀人林暐哲的恩怨糾葛又有了新進展。

3月30日,吳青峰著作權案在臺北地方法院再次開庭,傳喚見證雙方簽署合約終止協議的律師黃秀蘭、田震慶。據臺媒報道,黃秀蘭在法庭上作證時,還原2018年12月見證吳青峰和林暐哲的解約過程。當天二人談妥後,吳青峰對林暐哲說,“不能合作,還可以當家人”。吳青峰憶及此情景,當庭落淚啜泣,法官見狀只好暫時休庭,並定5月11日再開庭,屆時將傳喚林暐哲與吳青峰當面對質。

事後,吳青峰受訪,表示曾視林暐哲為父親,不懂為何會變成如今的局面。他提到,自從2018年發表共同聲明後,就一直記得林暐哲說的好聚好散、樹立典範,還說不是所有藝人和經紀公司都會撕破臉,“為什麼一個被授權人會這樣對待一個授權人、對待一個創作者?他自己也身為創作者,應該很能體會創作者的心情。”

庭審後,吳青峰接受採訪。圖片:影片截圖

這一切皆源於吳青峰2018年底與林暐哲的終止合約。2003年,蘇打綠在臺灣貢寮的海洋音樂祭表演時,被林暐哲挖掘出道。加上林暐哲多年來為其製作、發行唱片,歌迷曾親切稱林為“蘇打綠之父”。2018年底,吳青峰在個人微博釋出宣告,宣佈和老闆林暐哲及其所屬的音樂社合約到期,未來將獨自處理工作事務。

雙方很快對簿公堂,林暐哲主張雙方在2008年8月簽署過一份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按照這份合約,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吳青峰創作的277首歌曲都將專屬授權給林暐哲,吳青峰不能在未獲同意的情況下公開演唱。若要解約須在合約期滿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合約自動延長一年。而吳青峰卻遲至2018年10月26日才以存證信函通知解除詞曲版權契約。

吳青峰與林暐哲。圖片:吳青峰微博

3月30日開庭的是刑事訴訟部分,主理民事訴訟部分的智慧財產法院,已於去年判決駁回林暐哲所有訴訟,吳青峰勝訴,全案可上訴。在民事訴訟判決中,法院認為吳青峰雖然沒有提出書面反對,但是雙方卻有在2018年12月31日發表另外一個宣告,上面表示“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接下來,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等內容,等於二人間其實存在書面資料同意彼此間已無存在“歌曲授權關係”,基於此判斷,法院判林暐哲敗訴。

在音樂圈,藝人走紅之後,跟伯樂因版權歸屬而分道揚鑣的事情不在少數。香港歌手鄧紫棋跟經紀公司蜂鳥音樂爆發合約糾紛,連帶扯出藝名鄧紫棋和歌曲所有權的爭議。“黴黴”泰勒·斯威夫特也曾在社交網站發文控訴,稱前唱片公司Big Machine不允許她在全美音樂獎和天貓雙十一晚會上演出自己的老歌,Netflix紀錄片中也不能出現之前音樂的片段,除非她同意不重新錄製前六張專輯。

對此,大張偉曾在微博上發文,透露花兒樂隊在解散後想出版兩首歌作為懷念,結果經紀公司開出天價。他自己在做節目時重新編曲自己的歌,經紀公司也逼迫音樂網站將其下架。在最後他表示,“怪我自己14歲時是一傻子,自己活該簽了那麼不平等的合約。”

圖片:微博截圖

因此說到底,版權糾紛的問題在於,音樂人與經紀公司早年簽訂合約普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唱片公司籤音樂人,更像是一種“押寶”行為,尤其是在傳統唱片時期,音樂宣傳及製作資源主要依賴於經紀公司砸出真金白銀進行推廣,要推出一張專輯,公司往往要付出很多成本。至於成本回收,則主要依賴於那一兩個成名的音樂人,換句話說,以一兩個人養活全公司。

為了防止藝人一走紅就解約,經紀公司在一開始就會和藝人簽訂許多利益深度繫結的條約,甚至在一定時間內迅速“榨乾”他們的價值。簽署合約時,往往因為藝人的話語權較弱,也不會注意到那麼多合同中的細節。比如,中國商標網就顯示,早在2013年,林暐哲的音樂社有限公司就搶先註冊了“蘇打綠”相關商標,粉絲稱其“未經蘇打綠允許擅自注冊”。2020年,蘇打綠樂隊宣佈啟用新團名“魚丁糸”,也可能與此有關。

圖片:視覺中國

另一方面,關於音樂人與經濟公司間詞曲版權的糾紛,其實也涉及到不同地區對於著作權的不同規定。根據“音樂先聲”的報道,在美國版權法中,錄音製品(固定錄音的實物)和錄音作品(固定在唱片等介質上的聲音所構成的作品)屬於平行關係,因此錄音版權的所有者擁有公開表演權,同樣也可以限制該作品的公開表演(包括數字形式)。但在中國,錄音製作者屬於鄰接權,而非著作權,錄音製作者僅有複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出租權這四項權利。因此,版權轉讓、版權授權是否具備法律效應,雙方簽訂合約是否屬於不平等合約,都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不過,無論怎麼說,音樂人和經紀公司的合約都不應該成為“賣身契”。好的合約,應該互利互惠,音樂人付出時間、精力與才華,經紀公司在付出成本、收穫利益的同時,不能只把藝人當作搖錢樹,還要充分尊重藝人的藝術創作與個人成長,更不能“卸磨殺驢”,前腳還和平解約,後腳就找藉口將其送上法庭。哪怕最後勝訴,但對於藝人來說,也是不勝其擾,對創作狀態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旦有任何一方打破這種平衡,雙方的合作環境只會越來越差。尤其是隨著數字音樂的發展與自媒體渠道的開拓,音樂人對經紀公司的依賴遠不像從前那麼強,優秀的音樂人完全可能自己掌握市場主動權,選擇與巨頭經紀公司進行鬆散的合作,或者成立自己的公司進行運營。那對於依賴優質音樂人的經紀公司來說,就是得不償失了。

圖片:微博截圖

張韶涵的發文或許代表了很多歌迷的心聲,期待這場糾紛早日結束,我們可以在現場重新聽到他的《太空人》《譯夢機》等經典歌曲,也期待青峰能重整心情,創作出更多讓我們心動的作品。

10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iQOO 7奪紅點設計大獎,其工業設計豈是某機塑膠邊框可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