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這種東西,以前是沒有的。後來為了對發明專利的人的經濟權利進行保護,同時為了鼓勵更多的人創新,才有了專利權。
在一定的時期內,專利權確實鼓勵了很多人從事創新研究,推動了整個社會的進步。
但話說回來,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專利權在鼓勵創新推動技術進步的同時,貌似也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技術的快速進步。
比如,如果某一項新的技術,極大的的改善了我們的生活,這值得肯定。如果再進一步,立即公佈所有的技術細節,會不會又有很多聰明人,在這個基礎上,又創新發明更多的新技術,更大更多的去改善我們的生活呢?如果有專利保護期,技術細節不公開的話,會不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這個程序?
或者從另一個角度看,難道漢字就只能倉頡用?蒸汽機就只能瓦特用?電燈就只能愛迪生用?等等。。。別人用就是抄襲就是山寨?
相對於抄襲和山寨這兩個詞,我覺得學以致用這個詞更好聽。整個社會的智慧,本來就是在不斷學習總結前人經驗的基礎上不斷進步的呀!
當然了,第一個發明某種專利的人當然應該得到整個社會的獎勵,這樣才能鼓勵更多的聰明人從事創新研究,更多的促進社會進步。但是這個獎勵,不應該是在多少年的保護期內不讓別人用或者藏著掖著不公開技術細節,而應該是政府部門給予一次性的獎勵更合適。至於獎勵標準,應該由全社會去評估!
我不是藥神這樣的例子,不就是因為專利保護期嗎?明明已經有藥可以治療某種病了,但是為了專利,為了回本,不得不賣的天價,這樣的悲劇,但願以後不會有。
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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