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的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裡的輔助作用究竟是什麼意思呢?研究透徹這個問題,有利於在共同犯罪中,正確區分出主從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按照通說,所謂的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其實就是指次要的實行犯;所謂的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其實就是幫助犯。
那麼,什麼是幫助犯呢?
第一,幫助犯沒有實施實行行為。
在論述什麼是幫助犯之前,有必要說一下,刑法理論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分類。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的分工,刑法理論通常將其分為四類,分別為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
所謂的組織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組織犯一律認定為主犯。
所謂的教唆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誘使本沒有犯意,不打算犯罪的人產生犯罪,繼而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教唆犯屬於造意者,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被認定為主犯。
所謂的實行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具體實施了刑法分則條文中的構成要件中的行為的犯罪分子,譬如故意殺人罪中持刀殺人者,搶劫罪中持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的人,或者直接搜查被害人的口袋,從中劫取財物的人。
所謂的幫助犯,是與實行犯相對的,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沒有具體實施刑法分則條文中的構成要件中的行為,僅是在共同犯罪中協助實施犯罪的人,譬如在盜竊案件中負責望風,沒有具體實施盜竊行為。在故意傷害案件中,負責提供作案工具,沒有具體實施毆打行為。
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正確認定幫助犯的前提,就是在正確認定某具體罪名的實行行為,只有實施非實行行為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
下面舉幾個例子,論述一下什麼行為是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實行行為。
第一,2015年3月開始,曾某在傢俱廠中,未經某知名品牌許可,生產該品牌的電腦椅,然後僱傭李某,透過淘寶網店進行銷售。2015年6月30日,辦案民警根據舉報,趕赴傢俱廠查獲,當場起獲涉案電腦椅65箱,共計價值人民幣11099.2元。同時,根據淘寶網店記錄,曾某、李某銷售假冒電腦椅共計人民幣433391.47元。李某的銷售行為是不是實行行為呢?
第二,2014年3月某天,辦案民警在黃某民、王某麗是夫妻關係。兩人共同經營的華某數碼店內查扣假冒華為手機597臺、假冒步步高手機36臺。經鑑定,以上假冒手機價格為人民幣631800元。在這個案件中,黃某民負責進貨、跟客戶談價格,僱傭並培訓他人使用電腦軟體給購進的無牌手機安裝華為和步步高手機作業系統(“刷機”)後進行銷售。王某麗負責櫃檯記賬。王某麗的記賬行為不是實行行為呢?
第三,2016年4月,瞿某民、餘某義、袁某平共謀按股合夥從事假冒的“棒女郎”抑菌凝膠產品加工及銷售經營活動。瞿某民負責產品銷售,袁某平出面租得廠房,餘某義負責收貨發貨。截止至案發,三人一共銷售了956箱假冒凝膠產品,每箱50盒,合計銷售價值549700元;被當場扣押87箱凝膠產品,摺合銷售價50025元。宋某林明知瞿某民、餘某義、袁某平是在製造假冒產品,仍然銷售包裝盒、防偽標等包裝材料給這三人。宋某提供原材料的行為不是實行行為呢?
第四,方某是一名製造銷售假煙的老闆。楊某輝是一名運輸司機,其明知方某是在銷售假煙,但為了賺取運費,仍然幫助方某先後4次運送假煙給客戶。經統計,這4次共計運輸假黃某王牌香菸3200條、假精白沙香菸2050條、假藍白沙香菸1650條,貨值金額合計347050元。楊某輝運輸行為不是實行行為呢?
根據刑法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所謂的使用,是指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從上可知,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實行行為通常情況下分別為:第一,購進或製造侵權產品或生產侵權產品的原材料的行為,第二,購進或製造假冒商標標識及包裝的行為,第三,將標識貼在假冒產品或包裝上的行為。上述第一個案件中,曾某實施的是銷售假冒產品的行為,不是購買侵權產品行為;第二個案件中,王某麗實施的是記賬行為,不是購買、製造、貼牌行為;第三個案件中,宋某林實施的是銷售原料的行為,不是購買原材料的行為;第四個案例中,方某實施是運輸行為,不是購買、製造、貼牌行為,因此這四個人實施的都不是實行行為。
第二,幫助犯沒有共謀行為。
沒有實施實行行為的犯罪分子就一定是幫助犯了嗎?答案是否定的。舉一個例子,a、b、c、d、f一起密謀假冒註冊商標,並約定a負責採購,b負責製造假冒產品,c負責銷售,d負責記賬,f負責運輸,這種情況下,c、d沒有直接實施實行行為,但兩人明顯不是從犯,應該定為主犯,既然是主犯,就不可能是幫助犯。為什麼c、d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是幫助犯了呢。理由是c、d在實施盜竊之前,參與了共謀,後續的記賬、運輸行為只是五人在共謀之後分工而已。
因此,一般情況下,幫助犯通常是沒有參與密謀的,而是別人產生假冒註冊商標的犯意,確定實施製造假冒產品的方案之後,才參與進來,並且在參與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過程中,沒有實施實行行為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