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筆者接到多起珠三角地區貨車司機涉嫌走私凍品案件。家屬多是在貨車司機剛被抓時,找到筆者進行諮詢。在溝通中,筆者發現部分家屬認為偵查階段律師無法看到卷宗,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案件作用不大。為此,筆者結合之前辦理的案件,梳理了律師在偵查階段如何為走私凍品案件貨車司機展開有效的辯護工作。
刑事案件律師介入時間宜早不宜遲,對於貨車司機涉嫌走私凍品案件尤其如此。貨車司機涉案一般都較輕,律師提前介入透過會見有利及時梳理案情,法律分析以及與辦案機關溝通,若能取保,對案件後續辦理非常有利。
一、透過高效會見,梳理案情及法律培訓
高效會見不是指會見次數多,而是根據案件需要安排會見並達到會見應有效果。第一次會見首先要做的就是安撫當事人情緒,以便緩解剛被抓的不安、焦躁、恐懼的心理,理性面對案件。
這種安撫絕不是對當事人簡單的噓寒問暖,而是辯護律師透過案情梳理,法律分析,案件走向的判斷以及提出應對措施,讓當事人瞭解其涉案情況,案件可能出現的結果以及如何應對,對案件做到心裡有數。
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梳理案件事實:
1.當事人陳述案件發生過程;
2.辯護律師結合涉案罪名設定提問,例如何人與當事人聯絡運輸的,運輸次數、頻率,支付報酬,是否知曉運輸具體貨物品種,運輸路線,是否認識貨主,當場被抓的人員情況等等;
3.瞭解偵查機關訊問情況以及當事人如何回答;
4.當事人是否簽署確認涉案書證以及扣押清單等材料。
透過上述方式,辯護律師能推斷出當事人是否存在走私凍品的主觀故意以及是否可能存在相關證據證明。筆者之前接觸的一案中,某貨車司機系出於幫助朋友第一次運輸涉嫌走私凍品的,確實不知曉自己是在運輸走私凍品。這種情況當事人在偵查機關訊問以及檢察院審查批捕時提審,應重點、詳細闡述朋友如何溝通具體運輸事宜並提供相應溝通證據材料,以證明其沒有走私主觀故意。
若當事人確實構成犯罪,則可以從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及地位,運輸數額,次數以及頻率等方面應對,以此論證其參與走私犯罪情節輕微。
在會見中,除了涉及上述法律實體內容之外,辯護律師還應對當事人可能涉及程式方面內容以及享有的權利進行培訓。
當事人在偵查階段享有的權利系多方面,正當權益不受到侵犯,偵查機關不能刑訊逼供等。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當事人在應對偵查機關訊問,檢察官提審時,應陳述自己知曉的客觀事實等,與案件無關以及帶有猜測性主觀判斷儘量少涉及;在結束訊問時,應仔細核對每次訊問筆錄以確保系自己真實客觀表達的內容,若存在異議,應當提出修改。
走私凍品案件都涉及人數較多,涉案複雜,偵查機關都會進行多次訊問,辯護律師結合辦案經驗判斷,及時與當事人會見以瞭解偵查機關偵查方向以及重點內容。
二、在會見基礎上,與偵查機關溝通案情以及提交《不予呈捕法律意見書》
辯護律師介入案件後,應及時向偵查機關提交委託手續。除此之外,辯護律師應與偵查機關了解案情,例如抓捕人數,涉案金額,是否移送審查批捕,送審時間;以及溝通退贓,申請取保候審。
在會見以及溝通案情後,辯護律師應向偵查機關提交《不予呈捕法律意見書》。透過該文書向公安機關闡明辯護律師及當事人對案件不同觀點,以便能促使偵查機關做出有利當事人的決定。
三、向檢察機關提交《建議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以及約見承辦檢察官
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對當事人非常重要。若檢察機關能對當事人不予批准,對後續為當事人爭取檢察院不予起訴以及法院判緩都是極為有利的。辯護律師在這個階段需向檢察機關提交《建議不予批准法律意見書》以及約見承辦檢察官聽取意見。
意見書根據不同案情,具體內容必然不同,但是針對貨車司機運輸走私凍品案件主要有兩大方向,以貨車司機運輸凍品是否明知而做無罪及罪輕辯護。
貨車司機對走私行為不明知,例如本文案例,貨車司機是出於幫朋友忙第一次運輸走私產品,那麼文書綜合該事實,貨車司機與組織走私人員關係,次數,收取費用等重點論證貨車司機無走私主觀故意,不構成犯罪建議不予批捕。
貨車司機確有證據證明其主觀明知,則文書主要從罪輕角度,重點論述當事人有利於情節,例如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及地位,被抓捕現場數額多寡等,從犯罪情節較輕建議不予批捕。
上述兩種文書,都應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關於當事人不符合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予以論述。
在提交文書之後,辯護律師應當約見承辦檢察官聽取意見,這樣能引起檢察官重點關注案件以及辯護律師意見。在溝通交流中,辯護律師能瞭解檢察官對案件看法,及時解釋檢察官疑惑內容,有利於其充分,詳盡瞭解辯護律師意見,從而最大程度發揮法律文書的作用。
綜合上述,辯護律師及時介入偵查階段“黃金37天”對案件梳理,法律意見分析,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培訓,提供應對策略以及與辦案機關溝通都非常重要。因為貨車司機涉嫌走私凍品案一般都比較輕,若辯護律師高質量完成上述工作,為其爭取不予逮捕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