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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學習體會前,說說自己的一點點感想: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是有理、有據。因此,做為借款人,在起訴或應訴過程中,應該不時的看看自己手裡面有多少證據,證據、依據不充分,你的官司贏不了,對方也不會正視你、尊重你。

今天我們來看看《電子簽名法》中很重要的一條規定:第二條 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

這一條,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有知名的CA機構在法庭上說:一家500強旗下的科技公司成了借款人電子合同(投保單)的電子簽名人,而借款人卻不是合同的電子簽名人,但電子合同對借款人有效,某中院一審認可。如果引用《電子簽名法》該條的規定,完全可以撥亂反正,在二審中幫助你扳回一城。

下面說說學習體會:《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說明了:電子簽名的作用有兩點:一是識別電子簽名人的身份;二是表示簽名人認可資料電文(電子合同)內容。也就是作為簽署人,你一是看了電子合同內容,二是由你親自在手機屏上籤了名(簽名筆跡),這樣才滿足《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的電子簽名的規定,實現電子簽名的目的。

但是,近期那家知名的北京電子認證機構參加的庭審中,該CA機構說涉案電子合同電子簽名人是一家500強旗下的科技公司,不是借款人。這不是很奇怪嗎?為什麼需要借款人簽署的電子合同借款人不是電子簽名人?卻把這麼重要的權利給了那家500強旗下的科技公司?這家科技公司成了電子簽名人,是不是剝奪了借款人對電子合同(保險投保)的知情權和簽署權?

在這裡,我們需要引用《電子簽名法》的第二條規定做為抗辯依據:電子簽名是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資料電文內容的資料。也就是指電子簽名要實現電子簽名人認可合同的內容功能。

《電子簽名法》的第二條可以說明:那家知名的北京電子認證CA機構在撒謊,而且是很low的謊。這種說在法庭上的謊話,嚴重點講就是在做偽證,是一種犯罪行為。

多學習法律,讓你成為一個有力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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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電子簽名法》的學習體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