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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在每個國家的進出口都有嚴格的控制,所以對危險貨物的報關有一定的要求。危險貨物的出口在我國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危險貨物出口前,向貨代提供危險貨物說明(危險貨物說明必須包括中英文名稱、危險貨物等級、危險貨物規則頁碼、聯合國編號),然後由貨代向海關詢問港口是否接受該危險貨物。

  2.如港口收到危險貨物,可著手安排訂艙事宜。

  三、訂艙前,請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單位登記申請表》和《包裝鑑定申請表》,如已在港內檢驗檢疫機構註冊,則無需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單位登記申請表》,但需在《包裝鑑定申請表》上蓋公章,將兩份檔案交工廠,工廠應向當地商檢局提出申請,辦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鑑定。

  4.在訂艙時,除一般單據外,還需提供下列單據:危險貨物中英文說明書(副本)、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情況的核驗單、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情況的核驗單(紙箱)。

  5.訂艙時如危險品不是同一種類,則須根據不同種類的危險特性分別辦理訂艙,以便船方根據國際海運危規中關於危險貨物不同特性的隔離要求,分別堆裝不同種類的危險貨物,以利於安全。如一份信用證及一份合同中規定的氧化劑、易燃液體及腐蝕性物品同時出貨三種不同性質的貨物,必須在託運時按三種不同性質的貨物分別繕制三份託運單,切不可一份託運單同時出貨三種性質不一致的貨物;否則,船方將三種性質不同、互不相容的貨物裝在一起,極易相互接觸,發生化學反應,導致燃燒、爆炸等事故。如果採用集裝箱運輸,切忌將不相容的危險貨物同裝在一個集裝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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