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建又拿下尼泊爾2個水電站專案,總額約20億美元。情況如下:
1)尼泊爾塔莫(Tamor)蓄水式水電站
尼泊爾政府投資委員會(IBN)13日正式向由中國電建與尼泊爾水電投資開發公司(HIDCL)組成的聯營體(頒發了塔莫(Tamor)蓄水式水電站的授標函。該水電站裝機容量為756兆瓦。
2)尼泊爾馬迪蓄水式水電站
同時,中國電建也同尼泊爾水電投資開發公司簽署了馬迪蓄水式水電站的合作備忘錄。該水電站裝機容量為156兆瓦。
* 中國電建在尼泊爾正在執行的工程專案有上塔馬克西水電站專案、上博迪克西水電站修復專案、塔納湖蓄水型水電站專案和邁拉目齊引水專案等12項工程。
繼續閱讀…
為開發【尼泊爾水電市場】的【中國承包商】解決以下5個問題:
1.尼泊爾能源部、電力局、投資委員會三大部門在水電專案開發過程中,具體職責分別都是什麼?
2.對於尼泊爾水電開發商來說,最重要的是拿到能源開發部的哪個證?有效期是多久?
3.尼泊爾能源開發部為開發商頒發發電許可證(GL)後,開發商要在多久之內與尼泊爾電力局簽訂電力購買協議(PPA)?
4.尼泊爾PPA和PDA申請是否可以同步進行?
5.有了GL和PPA,就“萬事大吉”了麼?
尼泊爾是個水電資源豐富的國家
然而
其水電技術開發程度卻只有1%
全球水電開發潛力分佈圖(10億kW·h/a)
尼泊爾在全球水電技術未開發量前20國中排名第11
* 尼泊爾開發潛力約43000MW,截止目前,僅開發了約800MW的水電蘊藏量。
* 另一方面,尼泊爾全國電氣化率僅為58%,為了保障國家電力供應和能源安全,以及實現電力出口,該國迫切需要進一步發展水電。
做為水電開發的前沿市場
在過去20年中
尼泊爾水電開發管理制度和機構建立緩慢
錯失許多水電開發良機
中國承包商
開發尼泊爾水電市場
難點在哪兒?
如何避免?
尼泊爾制度概述
一直以來,尼泊爾政府都能認識到其水電資源對本國經濟發展和能源出口創收的重要性。成立於1985年的尼泊爾電力局壟斷了該國的水電開發,直到1992年政府頒佈水電開發政策為止,從那時起,獨立電力生產商(IPP)開始參與水電開發,目前IPP擁有尼泊爾約35%的水電裝機容量。
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尼泊爾有一系列複雜的政府機構,負責水電開發專案的審批、許可和授權,這可能會讓外國投資者望而卻步。儘管尼泊爾絕大多數的水電開發都是自主的,但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一站式管理體系。目前尼泊爾出口專案的特許經營期為30年,國內消費專案為35年。
· 尼泊爾能源部作為該國政府的直屬部門,負責能源行業政策制定、規劃和監管,能源部內設能源開發部(DOED),負責電力行業監管和發放各種授權、許可證。
· 尼泊爾電力局負責電力交易管理,同時也負責與印度的電力交易。
· 尼泊爾投資委員會(IBN)負責裝機容量500MW以上水電專案的開發和審批,有權代表該國政府與私人投資者進行專案開發協議或專案投資協議談判。
· 同時,尼泊爾能源部負責裝機容量500MW以下水電專案開發協議(PDA)的談判。
本文所述範圍僅限於裝機容量在50~500MW的水電專案。
水電開發特許權及
專案開發協議風險
相對於水電專案需要的其他許可和審批手續,對於水電開發商來說,最重要的可能是水電專案開發初期能源開發部頒發的調查許可證,只有拿到該證,專案開發者才能開展專案可行性研究和環境影響評估,該證有效期為5年,如果專案論證可行,能源開發部會為開發者頒發發電許可證(GL)。
GL條款通常規定開發商必須在1~2年內和尼泊爾電力局簽訂電力購買協議(PPA),以確保許可證繼續有效。另外,《電力法規》第21條規定,開發商自GL頒發之日起1年內開始實體工程建設。
尼泊爾當地大多數水電開發商認為,擁有GL和PPA即可推進專案建設,然而實際上在專案開發過程中還可能需要類似於專案開發協議之類的綜合特許協議,當地開發商的觀點是專案開發協議談判會造成實質性延誤,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影響融資。近期簽署的上白水河(UpperTrishuli)專案(裝機216MW)的專案開發協議並未增加開發商對這一過程的信心,該專案開發協議談判延續了2年,為專案地方融資提供了便利。
風險方面,不應忽視專案開發協議可能為專案帶來的風險,通常在專案開發協議(或其他特許權)中需要面對的風險包括社會影響風險、政策連續性風險、投資回報率風險、資產徵收風險、行政和監管過程中可預測的進度表風險,以及現場的用地權和用水權競爭風險等。多數國際投資方都很關注以上幾個方面風險的確定性,因為這些條件對專案的長期可行性至關重要。因此,通常專案開發協議是獲得國際金融支援的先決條件。
PDA申請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PDA談判過程雖然複雜,但意義重大,開發商可以利用PDA提供的各種保護條款獲得國際融資。2013年,尼泊爾能源部頒佈了《PDA談判指南》,同時也提出了開發商獲取PDA面臨的若干挑戰。具體如下:
1)開發商獲得PPA後才能申請PDA,即PPA和PDA申請不能同步進行。
該規定對潛在的貸方銀行來說存在風險,意味著專案PPA必須能確保將來收回專案所有成本,然而有些專案費用需要在有關特許權條款最終明確(在PDA框架下)後才能確定,包括稅費和特許權使用費、稅費免除、政府擔保、風險分配和履行義務等。
簡言之,PPA和PDA聯絡緊密,難以分開談判。
2)儘管《電力法規》第21條規定開發商從專案GL釋出之日起1年內(可申請延期)開始專案建設,但開發商仍需最終簽訂PPA後才能申請PDA,且二者都是融資關閉的前提條件,同時也都可以在專案開工前啟動。
《PDA談判指南》只要求申請人持有“專案許可證”(調查許可證或發電許可證),因此,開發商需要在專案早期階段開始申請PDA,同時推遲申請GL,這樣就可避免專案工期延誤。
3)水電專案特許經營期是從頒發GL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PDA開始生效之日算起,這就大大減少了開發商利用特許經營的有效期限,並可能削弱了PDA的整體可融資性。
4)該指南還規定,尼泊爾政府將組建談判委員會負責PDA談判,但並未對委員資格、委員會組成、責任及執行等提出指導性意見。這種遺漏可能會導致專案額外延誤等一系列的問題,從而造成不可預測的結果。
5)儘管能源部發布了PDA模板,但缺乏明確性。
尼泊爾政府已談判的2份PDA(裝機容量900MW的上格爾納利河(UpperKarnali)專案和裝機容量900MW的阿倫3(ArumⅢ)專案)都偏離已釋出的模板。不過,最近簽署的上白水河專案PDA可為其他專案提供一定的參考。
6)與尼泊爾火電專案的開發商不同,火電專案只需要獲得GL,而水電專案開發商需要預交1500美元/MW的費用,這是水電開發商取得PDA的又一重大障礙,特別是在專案的早期階段。
PDA可行性評估
目前的PDA申請程式勢必會對尼泊爾水電專案開發帶來不必要的延誤,因此對許多開發商來說不可行,因為其將繼續僅採用GL開展融資業務。但是開發商最終應攻克上述問題獲取PDA(關係到雙方的相關利益),特別是如果專案早期階段開始申請可使PDA有效談判時間最大化。
鑑於多數開發商願意進行當地融資,無疑將推動中小型水電專案領域的發展。
從長遠來看,尼泊爾需要解決PDA申請流程存在的問題,以為國際開發商和大型專案開發提供便利,併為大量融資提供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