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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備要求

國際航行船舶:IBC規則 第14章

IBC規則根據應用情景將人員防護分為三個部分:

1、保護裝置

供船員在裝卸貨作業中使用。包括大圍裙、帶有長袖的特別手套、適用的鞋靴、用抗化學性材料製成的連衣褲工作服以及貼肉護目鏡和/或面罩等。

解讀:船東有義務向海員提供充足的個人保護裝置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2、安全裝置

在船員需要進入充滿氣體的貨艙時使用,例如檢修管道、裝置等。一整套安全裝置應包括:

(1)一具自吸式空氣呼吸器 (不使用儲存純氧氣);

(2)保護服、長靴、手套和貼肉護目鏡;

(3)配有能抵抗所載貨物影響的腰帶的防火救生繩索;以及

(4)防爆燈。

解讀:上述安全裝置一般會集中存放在專用的儲存箱內,放置於貨泵艙入口附近的位置。

2.1

按照上述要求配備的安全裝置,所有船舶還應具有下列裝置中的一種:(任選其一)

(1) 為每具呼吸器配備的 1 套充滿空氣的備用空氣瓶。

(2)一臺能供應所需純度高壓空氣的特種空氣壓縮機。

(3) 可為足夠的備用呼吸器氣瓶充注的充氣總管。

(4) 超過 SOLAS 公約第Ⅱ-2/10.10 要求的船上每具呼吸器配備的充滿空氣的備用空氣瓶,其總容量至少應達 6000L 的自由空氣。

解讀:4個選項中,空氣瓶具有造價、維護成本低,使用方便等優勢,所以絕大多數船東選擇按照選項(1)為液貨船配齊安全裝置。

2.2

當載運的貨物為在第 17 章表“o”欄內列有 15.12、15.12.1 或 15.12.3 時,船上應有不少於3整套的安全裝置,每套裝置應保證使人員進入充滿氣體的艙室並在艙室內工作至少為 20min。此類裝置應是消防員裝備的補充。

解讀:o欄為特殊和操作要求欄,當在IBC規則的15或16章特別提及時,這些要求須增加到其他欄的要求中。只有當船舶貨品表“o”欄內列有上述三種數字條目之一,船舶才需要配備呼吸器、保護服、防爆燈等,且至少需要3套。

2.3

當載運符合15.18 要求的貨物或載運貨物在第 17 章表“k”欄列出字母T設施的船舶(T:有毒蒸氣),當其貨泵艙被要求配備有毒蒸氣探測裝置但又無適用的裝置時,該貨泵艙應具有下列裝置中的任何一種:

(1) 適合於安全裝置所要求的呼吸器使用的帶有軟管接頭的低壓管系。該系統應能提供充足的高壓空氣量,透過減壓裝置所提供的足夠多的低壓空氣能供 2個人在氣體危險處所內至少工作 1h 而不需使用呼吸器的氣瓶。應配備裝置,以適合於提供所需純度的高壓空氣的特種空氣壓縮機,能對固定的空氣瓶和呼吸器空氣瓶進行再充氣;或

(2)等量的備用空氣瓶,以替代低壓空氣管。

解讀:k欄為蒸氣探測特殊要求欄,若k欄顯示為F,則船舶需要配備易燃蒸氣探測裝置;若k欄顯示為T,則船舶需要配備有毒蒸氣探測裝置;若k欄顯示為FT或F-T,則船舶需要配備易燃和有毒蒸氣探測裝置;若k欄顯示為No,則表示對蒸氣探測裝置無特殊要求。

3、應急裝置

對從事載運在本規則 17 章一覽表中的“n”欄內標識為“Yes”的貨物的船舶,應為船上每個人員配足在應急逃生時使用的合適的呼吸防毒面具和眼保護裝置,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能使用過濾式的呼吸防毒面具;

(2)自給式呼吸器一般應具有至少為 15min 的持續工作時間的能力;

(3)不得將應急逃生防毒面具用於消防或裝卸貨物的目的,並應對其作出有效的標誌。

解讀:n欄為應急裝置特殊要求欄,若n欄標註為:Yes,則需要按照上述要求配備應急裝置;若n欄標註為:no,則表示無特殊要求。

此外,所有裝載IBC規則列明的貨品清單裡的危化品或有毒液體物質船舶,還應裝設以下裝置:

(1)船上須有醫療急救裝置,包括氧氣復甦裝置和針對所裝貨物的解毒劑。

(2)適合於從貨泵艙等處所抬起受傷人員的擔架,應放置在易於取用的位置。

(3)在甲板上方便的地方,應設定有合適標誌的能消除汙染的淋浴和眼沖洗裝置。這些裝置應在所有環境條件下均能使用。

國內航行海船: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技術檢驗規則2020》第10篇2章5節人員的保護:

(1)除汙淋浴和眼睛清洗。除運輸僅有汙染危險的物質外,在甲板上方便的地方應設定經適當標明的除汙淋浴和洗眼裝置。

(2)防護和安全裝置。國內航行海船的人員防護和安全裝置按照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裝置規則、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船舶構造和裝置規則的要求執行。

2

存放要求

國際航行船舶:IBC規則 第14章

01

工作服和保護裝置

應儲存在易於到達處的專用儲存櫃內。除了新的和沒有被用過的裝置及經徹底洗淨後沒有被用過的裝置外,這些裝置不應被存放在起居處所內。如果能將存放此類裝置的儲藏室與生活處所例如臥室、走道、餐廳、浴室等作適當地隔離,主管機關可批准在起居處所內設定此類裝置的儲藏室。

02

安全裝置

應至少有 1 套符合安全裝置配置要求的安全裝置存放在貨泵艙附近易到達處,且具有明顯標誌的合適儲藏室內,其他幾套安全裝置也應存放在合適的、有明顯標誌的和易於到達的地方。

國內航行海船:參照IBC規則。

03

應急裝置

擔架應放置在易於到達的位置。

3

日常維護要求

國際航行船舶:IBC規則 第14章

(1)呼吸器

呼吸器應由負責的駕駛員至少每月進行1次檢查,並把檢查結果記錄於船舶的航海日誌。該裝置應由專業人員,至少每年進行檢查和試驗1次。

國內航行海船:參照IBC規則。

02

檢查要點

1

證書與文書

(1)檢視該船的《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國際)或《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國內),該證書應在每一週年日期前或後三個月內實施年度檢驗並簽署,所有裝運IBC 規則第17章或者BCH 規則第6章所列的貨物必須持有此證。該證書附錄一的貨品表,列明瞭被允許裝運的物質名稱和液貨艙編號(IBC 規則第17章、第18章Z類或者BCH 規則第6章所列以外的貨物除外)。若裝載貨物為IBC 規則第17章o欄 的15.12、15.12.1 或 15.12.3標示 ,k欄T標示,n欄“Yes”標示,則需要按照上文的要求配齊安全或應急裝置。

(2)檢視船舶航海日誌,是否按要求記錄呼吸器的檢查結果。

2

安全裝置

(1)自吸式空氣呼吸器、保護服、長靴、手套和貼肉護目鏡、防爆燈等是否齊全有效並存放整齊;

(2)呼吸器是否按規定年檢。根據被允許裝運的物質名稱,檢查安全裝置裝備數量是否滿足規則要求;

(3)至少一套安全裝置存放於貨泵艙附近易到達處。

3

應急裝置

(1)外觀檢查:呼吸防毒面具管路是否老化、洩漏,頭罩完好、清潔,氣壓正常。檢視呼吸防毒面具的種類,不應為過濾式;

(2)是否根據所裝貨物種類配備了相對應的解毒劑等醫療急救裝置,解毒劑是否在有效期內;

(3)檢視擔架的存放位置,是否易於到達,救生繩索是否老化;

(4)淋浴和眼沖洗裝置狀態是否完好可用。

(5)若有應急逃生防毒面具,則檢查是否對有不得用於消防或裝卸貨物的目的標誌。

主講人:吳文正

稽核:郭偉斌、李大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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