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31歲的男子餘某傑與女子楊某系情人關係,2018年12月1日晚23時許,餘某傑、楊某二人在眉山市東坡區湖濱路南二段遠景樓遠景酒店**8號房間內發生性關係過程中,為追求刺激,餘某傑使用酒店房間內的床尾巾纏住楊某的脖子,導致被害人楊某死亡。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餘某傑與楊某本身一對,“野鴛鴦”,追求刺激,應該不是第一次,做夢也不會想到導致楊某死亡,也許純屬意外,餘某傑對楊某的死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是否涉嫌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涉嫌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被告人餘某傑沒有傷害被害人楊某的故意,顯然不構成故意傷害致死,故意傷害罪指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是故意傷害的加重情節;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更無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對其結果是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能夠避免,導致發生這樣的結果。
有人認為,男女雙方在“尋歡”過程中,自願追求刺激,由此造成傷害,沒有任何惡意,不危害他人,頂多進行相應的民事賠償。
很多人認為過失致人受到傷害,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雖然過失致人受傷,自己的行為和結果有著因果關係,但是由於沒有主觀故意,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究竟是這樣嗎?
我們來看看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因過失致人輕傷及以下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需承擔因他人受傷而因此產生的醫藥費等民事責任;如果過失致他人重傷或者死亡,根據《刑法》的規定需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進展
被告人餘某傑在案發後自殺未遂,同年12月2日,警方在仁壽縣黑龍灘水庫大壩抓獲餘某傑,餘某傑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後期,被告人餘某傑的家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的近親屬經濟損失4.3萬元。
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餘某傑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於2019年2月20日向眉山市東坡區法院提起公訴。
餘某的律師提出,餘某與被害楊某人感情極好,係為追求極端的生活享受而導致悲劇發生,案件發生後,餘某非常愧疚,主動報警,一度想自殺以死謝罪;近親屬對被害人近親屬進行了賠償,建議對被告人減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四川眉山東坡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餘某傑因疏忽大意,過失造成他人死亡,其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法院一審判處餘某傑有期徒刑五年。
俗話說:“自古姦情出人命”,本案中的人命也出得太意外,玩刺激居然玩出了人命,所以,潔身自好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