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聊到了這部小成本網劇,提到了男主對女主十分尊重。
劇裡的小二嫌棄楚楚是個仵作,怕她睡過的屋子沒人敢睡,而且還說,如果是你,你願意用仵作用過的碗筷,睡仵作睡過的床嗎?
男主蕭瑾瑜沒等他說完,就很霸道制止了他的渾話,不僅說自己願意,而且還包下了那間屋子,沒事還要去睡睡,真是給足了楚楚面子,也讓楚楚十分感動。
如果你瞭解了下面這些事情,就會知道,蕭瑾瑜是骨子裡帶著尊重和教養,楚楚感動絕不是沒有道理的。
畢竟,就連經常辦案和死人打交道的大理寺少卿景翊,第一次聽說楚楚是個仵作後還十分嫌棄地丟棄了她的東西。
那麼大家為什麼這麼嫌棄仵作呢?
仵作,又稱伍作、仵作行人、行人、行首、團頭、屠行,首見於五代王仁裕《玉堂閒話》“伍作”,宋初《疑獄集》最早寫定為“仵作行人”。
仵”字本身帶有“逆”、違背常理世俗的成分,用其命名的職業其社會評價可見一斑。
仵作大致出現於先秦時期,當時叫“令史”,負責活體檢驗、屍體檢驗、現場勘驗和拘捕人販,比現在的法醫職責範圍更廣。
有屍體的現場勘驗中,上級派遣令史,令史帶領牢隸臣趕赴現場處理。牢隸臣實際身份是奴隸,因為連坐受罰被收入官府的罪犯家屬,或戰場上主動投降的戰俘,以及牢隸臣的子女。
牢隸臣的使用價值無非是搬運屍體,脫穿衣物,協助測量等,如果涉及檢驗女性身體這類“辱事”,還要讓有多次生育的牢隸妾操作。
所以,當仵作的人一般都是社會上的賤民,大多來自賣棺材或者屠戶之家。這些人一般並不被官衙僱用,沒有任何官位品級。
古代人講求“男女授受不親”,因此,當要給女性屍體檢驗時,就催生出了女仵作,當時叫“穩婆”,又叫“坐婆”。穩婆在影視劇裡一般都是給婦女接生孩子的,但當官府需要時,也會被叫去檢驗屍體。
而且,仵作的待遇也不好。據史料統計,仵作一年能領的工錢只有六兩,而學習仵作的學徒只能拿到三兩。
所以王爺在楚楚幫他驗屍後,給她發了工錢,楚楚會驚訝那些錢竟然那麼多。
古時仵作通常在喪家辦理喪事中擔綱重要任務,或置辦燈燭紙馬,或殮屍梳妝,或指揮排程,儼然一副能夠安撫逝者、打點冥界的專業人士模樣。
喪家往往也樂得給些辛苦費,將喪事一併交與仵作打理,特別是和屍體有近距離接觸可能沾染“晦氣”的事情,家屬不願過多沾染,仵作“收人錢財”,必然要“替人消災”,因此可以將仵作視為“喪禮承辦者”。
古時三十六行其中就有仵作行,唐宋時期,仵作以善於打點殯葬事宜成為“仵作行”,在屍體勘驗中仵作被官府召集使用。
仵作在古代社會上都屬於一個冷門詭異的“行當”,從“即使是窮得連褲子也沒有了,也不屑去搶仵作這碗飯來吃”,“腳手多”、“仵作腳手”,“三行佬的口,仵作佬的手”這些花語中,都說明了仵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是手腳靈便且魯莽膽大,敢於從朽骨爛腸、骯髒惡臭中翻弄攪和,身上沾著洗之不去的特殊臭味,表面對其恭恭敬敬、感激有加,暗則指指點點、退避三尺。
也正是如此,那個店小二才會說大家不願意用仵作用過的東西,也可以看出王爺真的膽子很大,而且很有教養了。
同時,如果要做了仵作,後代子孫也會跟著“遭殃”,比如不能和良民通婚、不準參加科舉考試,即使其後代被過繼給良民,也不能參加應試,更不準出錢捐官。
這也註定了,楚楚既然是仵作世家,便不可能出自“書香門第”。
宋朝是法醫學高速發展的時期,在這樣的契機下仵作也更深入廣泛的參與到司法勘驗中來,仵作行人已然是檢驗工作人員中的固定組成部分,工作專案也從經營棺木,殯葬舉事擴充套件到兼職官府驗屍職役者。
行業裡德高望重的諳熟仵作行人作為行首、主事者在民間被稱為“團頭”。
歷史上最著名的仵作是南宋人宋慈。
仵作為宋慈的《洗冤集錄》提供了翔實的實踐經驗,成書之後又對仵作的操作水平有很大的提升作用,仵作行人當時所能掌握的驗屍技巧已是日趨成熟。
在《洗冤集錄》裡提到:“凡檢屍,先令多燒蒼朮、皂角,方詣屍前。檢畢,約三五步,令人將醋潑炭火上,行從上過,其穢氣自然去矣。”
在劇中,楚楚驗完屍體後便蒸醋袪味,官爺還誇讚她懂得仵作規矩。
另外,王爺也是透過她身上蒼朮皂角,推斷出她出身仵作世家。
明清時,仵作的地位稍稍有提高,但還是處於社會的底層,比如清朝時就規定:
“如果仵作‘三年果無情弊,免其本身徭役。’若有闇昧難明之案,果能檢驗得法洗雪沉冤者另賞銀以示鼓勵,有弊者照例治罪。奉旨依議仵作三年無弊事繁之州縣賞銀十兩,稍簡者賞銀六兩。最簡者賞銀四兩,永著為例。”
簡單來說,就是仵作三年沒啥工作失誤,就不用服徭役,如果他的檢驗讓某個案子破了,那還得到賞錢。
清朝把仵作由臨時差僱人員轉化為州縣衙門常設的職務,每逢新設立官衙都必須同時配備仵作的員額,偏遠地區官衙體系尚不健全的地區,如需仵作可從鄰近省份借調使用,沿海島嶼等統治力量難以嚴格把控的地方,朝廷會破例增設。
清雍正,以詔書明文強調仵作的重要意義,首次讓仵作成為官方專設職位,提供固定薪給待遇。到雍正六年時“定州縣額設仵作名數,並賞給之例。此時仵作已經脫離了前朝徵召的狀態,加入官府,可視為固定屬員,廣泛的參與到刑事司法體系中,獲得了官方認可的身份,有了招錄、培訓、考核、等具體的管理制度。
清末我國古代法醫體制從立法、培育、實踐上都潛移默化地受到了西方法醫學的影響,是古代法醫學向現代法醫學過渡的重要時期。
清王朝覆滅後的第二年,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警察及檢驗官對於非解剖不能確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醫士執行解剖”,這意味著法律准許了屍體解剖的合法性,這成為了我國古代法醫與現代法醫的分水嶺。
稱呼了數千年的仵作一名變為檢驗吏,從其入職開始五年中勤慎無過者,透過統一考試可給予“從九品”或“未入流”的身份。“從法律上,仵作“賤民”的帽子才開始摘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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