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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形會喪失繼承權?

喪失了繼承權還能再恢復嗎?

案例假設

老王設立遺囑,指定房屋由兒子王大繼承,銀行存款由兒子王二繼承,王二認為老王偏心,遂虐待老王,情節嚴重。後經鄰居勸說,王二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悔過自新,並一直盡心照顧老王直至其去世,老王決定原諒王二,那麼王二能否依據遺囑繼承老王的銀行存款?

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在討論繼承人的“寬恕制度”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在何種情形下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根據該規定,在繼承人有該法條規定的五種行為時,其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的“寬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根據該規定,當繼承人存在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行為時,如其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認真悔改,同時被繼承人已知繼承人對其實施了相應的違法行為,卻願意對繼承人的過錯行為予以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被繼承人,則該繼承人的繼承權得以恢復。

《民法典》設立繼承人“寬恕制度”的目的是為維護和諧的家庭關係,這一制度實際上給了繼承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在保護被繼承人權益的同時也體現了對被繼承人意願的尊重。讓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案例中,王二雖然對老王實施了嚴重的虐待行為,但其意識到了錯誤,確有悔改表現,並且老王也原諒了王二,因此王二仍享有繼承權,能夠依據遺囑繼承老王的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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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筋膜槍出英國的話有什麼資質要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