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二)強姦婦女一人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姦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強姦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四)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姦人數、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姦多人多次的,以強姦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姦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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