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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男人,可能會羨慕吳亦凡某些方面的經歷;作為一名女孩,可能會羨慕都美竹。——題記

不夠寬

這幾天,牙籤事件炒的沸沸揚揚,各種實錘、木錘、鐵錘、棉花錘層出不窮,有說黑的,有說白的,也有說是花的。這些事情,各人心裡自有判斷,是是非非,再等幾個小時大概就有個藍底子的通報了,我們暫且等著。我們先透過這個文章,看看吳先生有可能觸犯的幾個罪名,也就是吳先生說的,如果有這些事情,他自己去到監獄,跟司法官員怎麼說——總不能找不到罪名,就到監獄去了吧,那不成了參觀監獄了嗎?那樣不可能去使用肥皂,也沒機會撿肥皂。

第一個,可能涉及強姦罪。

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

強姦罪很簡單,就是違背婦女意志,與之發生性關係。吳先生的一系列“談戀愛”行為,從個體上看,沒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但是單個看的話,都是小乖乖、小寶貝,送貨上門,好像都是在談戀愛。但是與談戀愛有以下不同。

1.當這麼多的女孩子,把經歷都說出來的時候,我們最直接的反應就是,吳先生是個“騙子”。實際上我們說的這個騙,不是像詐騙那樣,騙去財物,而是說,他為了達到與女孩子們發生性關係的目的,使用了欺騙的手段,用法律語言來說,就是違背了婦女意志。

2.牙籤先生在交往的開始階段,也使用真實的身份,欺騙性虛構了事實,多數以談經濟合約為藉口約見女孩,真實的目的是侮辱、玩弄未成年女性。

3.從姑娘們披露的情況看,使用麻醉手段較為常見。也就是以談合約、幫助出名為藉口,欺騙姑娘們大量飲酒,比如都美竹,就是被灌醉之後,在失去性控制能力的情況下,被吳先生奪取一血,失去了貞操。這個手段就是傳統的麻醉強姦,是強姦行為的典型表現。如果只是都美竹一個被害人這麼說,可能很難形成證據鏈條,但是現在不止一位姑娘這麼說,在法官心裡就很可能形成對這個事實的確信。

4.在發生性關係和其後的過程中,使用了言語威脅。據都美竹哭訴,吳先生及其團伙,不止一次使用“行業有影響、有勢力”“可以讓平臺下架你”的威脅,逼迫姑娘們就範,這是典型的語言強制。

吳先生的行為,似乎還有情節惡劣、多次強姦、強姦多人和多人強姦等加重情節,其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至於在門口放哨的,看門的,收手機的,約姑娘的,談判的,可能會被判斷為犯罪團伙成員,構成共犯,或者是幫助犯,有的人雖然沒有吃到肉,也沒喝到湯,一樣可能構成強姦犯,按照強姦犯的待遇,會受到法律追究,送進監獄,去吃牢飯。

最近發帖子不保險,好多不能透過稽核,大概還有三到四個罪名,可能是吳先生會構成的犯罪,看這個能不能發出去,能發出去接著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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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法律知識:如果輪姦案中有一人未遂,是否還能認定為輪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