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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所謂,發生性行為,指的是性器官與性器官的接觸。在法學理論上,強姦罪的既遂標準有“插入說”和“接觸說”兩種。主流觀點認為,對於未滿14週歲的幼女,以“接觸說”作為強姦既遂的標準,對於已滿14週歲的婦女,以“插入說”作為既遂標準。同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與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幼女發生性行為的,無論該幼女是否同意,皆以強姦罪論處。而對於14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認定強姦罪的構成還是要以“違背婦女意志”為主。

猥褻犯罪,在《刑法》中主要分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兩個罪名。所謂“猥褻、侮辱”,區別於強奸罪性器官與性器官的接觸行為,主要是指“摳摸”、“指奸”等其他淫穢下流手段的行為,也包括手指或其他器官與性器官的接觸行為等,一般都屬於“猥褻、侮辱”範疇。但是,如果行為人以發生性關係為目的,採取強迫、威脅等手段的,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一般應按強姦未遂論。

本次吳亦凡與都美竹事件中,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不一定構成強姦罪,要看主觀上是否違背女方意志,但如果女方未滿十四周歲,則必然構成強姦,這是法律對幼女的特殊保護。此外,如果證實確實存在“誘姦”行為,則屬於強姦罪中,違背婦女意志,且與“暴力、脅迫”等同的“其他手段”,亦構成強姦罪。

律師提醒,女性應當學會保護自己,當侵害發生時應第一時間報警。對於受害女性來說,強姦罪的舉證有時很困難,時間越長,越難以取證。一方面要證明性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要證明違背婦女意志。而這些證據會隨著時間推移而越來越淡化,造成有理說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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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白夜行——讀後隨記#東野圭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