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義務對立統一,不可分割,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
權利與義務的產生,同樣來自於最原始的狩獵採集時代,發源自合作。在原始部落中,每個個體都有參與合作的義務和參與食物分配的權利,具體的講就是每一個人都要參與狩獵與採集,否則他將不能獲得食物。當然,這裡面有幾種特殊情況,一是老人,無法參與勞動的老人,二是病人傷者,暫時無法參與勞動,三是小孩,暫時無能力參與勞動,四是首領,參與決策不一定參與實際的勞動。但這四種情況,不參與勞動都是暫時的,要麼在曾經參與過,要麼在將來會參與,要麼勞動的形式不同。簡而言之,如果有人申明:我擁有獲得食物的權利,但是我沒有參與狩獵和採集的義務,那麼這個人將被逐出部落;如果這樣的人佔了大多數,那麼這個部落將不復存在,這又回到了前面提到的那個模型,利他者組成的群體,在群體之間的競爭中容易勝出。
權力和義務必須對等,只有權力沒有義務的部落是自私的,無法存續的,只有義務沒有權力的部落就是暴政,同樣無法長久存在。不過隨著組織的擴大化,人數激增,依據人性利己的本性,集體中的個體都在極力避免履行義務,但卻想要獲得更多權利,這就是前文中提到的在群體中利己者更容易生存下去。為了規範權利與義務,避免利己者過多,管理者想出了各種辦法,率先使用的就是宗教,宗教在凝聚人心,解決矛盾的同時,也起到了監督人的作用。其最明顯的表現就是讓人產生敬畏感,比如人類最早期的自然崇拜和圖騰崇拜。部落大祭司會告知部眾必須按照他的要去履行狩獵和採集義務,然後按照他給定的分配方案來確定個體的食物多寡權利,如果有不服從的,那麼就會受到山神、水神或是部落圖騰降下的懲罰。這一現象到後來演化為“舉頭三尺有神明”,也是時常告誡人們,如果做了虧心事,沒有履行義務,那麼就會受到神明的懲罰。
在這個時期,權利和義務都是抽象化的,更多是眾人的口頭約定。在文字產生,國家形成後,權利和義務開始具象化,統治階級透過法律和教育的形式將權利義務定型定量。比如最早的《漢謨拉比法典》,其中關於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一言以蔽之便是人生而不平等。法典將人分為有自由民上層、無公民權的自由人和奴隸,不同等級之間的權利義務完全不對等。比如奴隸主將奴隸傷害致死為無罪,而奴隸不承認主人是自己的主人則當割除雙耳。法典尤其注意保護奴隸主對奴隸“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以至於收留一不堪主人虐待而逃亡的奴隸要判死刑,理髮匠剃去奴隸的髮式標記要判砍掉雙手。
成書於公元前407年的《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它是為了保證變法的順利進行,保護經濟、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維護新興地主階級所取得的利益而制定。該法典在廢除世卿世祿的同時,卻又正式確認了與封建等級相適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宣佈“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自一以上者誅”,從而表現了封建等級制度的森嚴。此外,“丞相受金左右伏誅”,也是保護特權者的一項具體規定,這也是“刑不上大夫,故誅左右。”的出處來源。
由此可見,權利和義務具有很強的階級性和階級特徵。若要實現全體公民的權力和義務平等,那就必須消滅階級,這一點印證了馬克思主義哲學觀的內容。同時,我們也應該意識到張、權利與義務應當並重,一個集體既要注重個人奉獻又重視個人的權利、尊重個人的權利,重視對個人的主體能動性的承肯定與鼓勵。既要注重個人合理合情的權利要求,同時,更要注重個人對社會的有關義務。只有義務和權力並重,才能讓群體的力量發揮到最大,也就是利他精神的最大化,這樣的群體在競爭中將是無往而不利。
因此,我們可以用這樣一句話來總結。權利與義務是一對矛盾體,權利的表現形式是獲得,義務的表現形式是付出,從利己本性出發,所有人都希望主張權利,摒棄義務,但是為了集體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只有權利與義務兩者之間達到矛盾平衡時,才是最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