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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不等於民意,公共利益也不等於集體利益,這是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做過的重要區分。民意一般是指大多數人的意志,它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把多數人的意志當做全體人民的意志。而公意卻必須是所有人都一致認可的,是所有個人意志中的共性,而非它們的多數或總和。

公共利益也是如此,它跟集體利益不是一個概念。集體利益是指在一個集體中,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為了實現這個利益,可以犧牲掉某部分個體的利益。例如,在洪水爆發之際,為了開閘洩洪,就得犧牲掉居住在水庫周圍那部分居民的利益,以此來維護更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卻並非如此,它必須是所有人所共有的利益。例如生命財產權就是一種公共利益,即使開閘洩洪了,也必須得保證那少部分人的生命財產權,並給予他們相應補償,使他們能夠像大多數人一樣,不蒙受過多的損失。

簡單來說,公意與公共利益是共性概念,代表著普遍性;而民意與集體利益只是個性概念,人數即使再多,也只是一種特殊性。

盧梭的公意理論雖然抽象,但非常重要

公意不會犯錯,民意卻能被操縱

公意是人們所普遍認可的東西,而民意只是大多數人所認可的,前者是普遍意志,後者只是集體意志。人們一般都認可人生來自由平等、人身權益不受他人侵犯、買東西的時候要結賬付款等規則,這些規則是所有人都普遍承認的,所以它們是公共意志;但是,在另一種情況下,即使大部分人都認為財產應當私有,也同樣會有少數人主張財產公有;即使大部分人都認可要施行某項政策,依然會有少數人持反對意見。在這時,財產是否私有、是否要施行某項政策就無法形成公意,只能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進行表決。

顯然,公共意志永遠能夠正確意識到全體的利益之所在;民眾意志卻不能夠如此。公意能夠知道做什麼事會危害到全體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民眾意志卻常常會被欺騙、被操縱。公意知道,“奴役他人,或者被他人奴役都是不正義的”,民意卻可以在奴隸主的操弄下,認為“適度的奴役”是有益的。那些認可“適度奴役”的人也有公意存在於心中,因為他們不會同意這樣的做法:要用抽籤的方式來決定誰做奴隸、誰做奴隸主。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做奴隸的機會是均等的,人們也不願意接受這種奴隸制度,這說明,人們的公意知道——奴隸制不是什麼好東西。那些認可奴隸制的人,只是希望自己做主人,別人當奴隸,僅此而已。

但是歷史上奴隸制為什麼會存在呢?這是因為公意經常被矇蔽,人們錯聽領袖的意見、受到統治者的愚弄,導致錯認了自己的利益之所在,明明身為奴隸,卻還自詡為主人,蠢到不可救藥的地步。當布魯圖刺殺凱撒,並且宣佈他是共和國的公敵時,人們報以熱烈的歡呼;可是在聽到安東尼煽動性的演講,得知凱撒曾許諾給每個公民300賽斯特爾提烏斯金錢時,民意又導向了凱撒那邊,人們熱烈的擁護這名破壞共和制的獨裁官,並且把屋大維看做他的化身,親手葬送了共和國,把奴隸的枷鎖扛在自己的頭上,可他們卻還以為屋大維皇帝是自己的保護人,是帶領他們奴役其他民族的英雄。民意有時就是這麼可憐、可笑。

民眾經常把皇冠獻給壓迫自己的人

法律應是公意的體現,而非民意的結果

公共意志具有普遍性,是所有人都一致認同的,平等是它的基本原則,在盧梭看來,真正的法律應基於公意而非民意。

在簽訂社會契約時,人們都有一個公共的意志,那就是個人加入社會、服從於社會,社會也要反過來保障個人的安全。人們無法像猛獸那樣離群索居,而是需要在社會中的互相幫助、互相約束,所以人加入社會的目標就是為了獲得安全。保障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就是一個公共意志,基於此,法律就應當規定所有人的生命財產都不得遭受侵犯,一旦有人違反這個規定,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條法律規定是放之四海皆準的,除非社會瓦解、人類滅亡,否則它不會被廢止;一旦它被廢止了,社會就會陷入動盪與混亂,使人類走向毀滅。如果個人生命財產得不到保障,可以隨意殺人搶劫,那麼這將是個怎樣的社會?

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必然是所有人生來都皆有的,法律的物件必須是普遍的人,而非具體的個人。盧梭說:“法律可以規定各種特權,卻不能指名道姓地把它們授予任何人。它可以把公民分為三六九等,甚至給這些等級以成員資格,但是不能指明某個人屬於這些等級。”真正的法律中不能出現具體個人的名字,因為個體並不是法律所規定的物件。當元老院要求立法將國王的稱號賦予凱撒,並且讓他終身當執政官時,這種法律就已經不是公意的體現了——法律可以規定有一個皇帝,但它不能具體規定由誰來當皇帝。因為任何人都不可能得到所有人的支援,不可能沒有一個反對者。哪怕99%的羅馬人都擁護凱撒,只要有1個羅馬人反對他,那麼這就不能上升為公意,而僅僅是主流民意。當法律規定有一個皇帝時,又不能規定具體由那個人來擔任時,它的潛臺詞就等於說“人人都有權來當皇帝”——這才是一條基於公意的法律。那些把權力賦予某個具體的人,規定只有他才能獨享權力的法律是無效的、虛假的,因為它不是公意的體現——真正的法律不會出現任何人的名字。

民意反覆多變,在某個時候它對誘拐兒童司空見慣、熟視無睹,在某個時候它又受到輿論的引導,變得狂熱而亢奮,要求把對誘拐犯施加死刑,如果法律去迎合這種多變的民意,它的量刑標準必然反覆無常,最後全由法官個人的意志說了算。在明朝初年,朱元璋痛恨腐敗,對腐敗罪施以最嚴重、最殘忍的刑罰;但是在朱元璋死後,後面的皇帝對腐敗就寬容了很多,法律的規定並沒有改變,但已經無法像之前那樣繼續執行了,大部分腐敗官員都被流放或赦免,而非一律誅滅九族。這說明,針對腐敗所頒佈的酷法只是朱元璋一人意志或當時主流民意的體現,而非公意的結果。隨著朱元璋的死去,主流民意的變遷,這種虛假的法律也就城了擺設,再也無人去執行。

因此,盧梭反覆強調——“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行為”。

法律要體現的是公意,而不是民意

人數不能壓倒一切,數量並非真理

在物理學中有一個術語叫做“合力”,它是各種不同方向的力互相抵消之後所產生的效果。合力並不是最大的那個力,它的方向也不一定與最大的那個力一致。只要在斜方向出現一個力,即使再弱小,也會導致合力偏離最大那個水平方向的力。

在政治學中,公意就是一種合力,它並非主流民意,並不等於大部分人的意志。主流民意狂熱的崇拜數量優勢,無視少數群體的訴求,要求他們必須以少從眾,不得發表與主流不同的觀點,不得阻擾主流的方向。公意卻並非如此,公意是主流民意與少數意見相互抵消之後所產生的。譬如在大革命時,拿破崙曾被大多數法國人捧為天神,但在少數波旁王朝遺老和革命派看來,他卻是個魔鬼與復辟者。由於拿破崙掌權,所以少數人的意志被壓倒、忽略,在一個時期內拿破崙被他的崇拜者捧到了天神的高度。可是當拿破崙下臺之後,少數的聲音得到表達的機會,於是拿破崙就從天神下降為偉人,之後又從偉人繼續下降為強人——支援他的人或者反對他的人都一致承認,他是一個能力很強的人,至於偉大還是渺小、神聖還是黑暗,那便是各種具體意見的展現了。即使大部分人把拿破崙當作天神和偉人,但民意不是公意,在公意看來,拿破崙毫無疑問是個強人,但不一定是偉人。

民意不等於真理,多數不等於正義,主流不等於法律。任何法律都要基於所有人的普遍利益,而不是隻維護多數人的利益,真正的法律堅持一個也不落下原則,絕不會作出有損於部分人利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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