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吳亦凡與都某竹事件引爆網路,有網友簡單總結了一下事件:一個騙睡的遇上一個騙流量的,又遇上一個騙錢的。但是,事情貌似不是那麼簡單,這次,吳亦凡進去了。
涉嫌強姦被刑拘
在2021年7月31日晚,北京市朝陽公安局釋出微博稱,網路舉報的“吳某凡多次詐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係”等情況,經過調查,吳某凡(男,30歲,加拿大籍)涉嫌強姦罪,目前已經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偵辦。
北京公安之前曾經發布過相關調查結果,吳亦凡與都某竹在2020年12月發生性關係,都某竹為與朋友為提升網路知名度,釋出多篇相關文章,犯罪嫌疑人劉某利用都某竹進行詐騙。
都某竹的爆料中,直指吳亦凡效能力存在問題、有性病,甚至存在迷姦、輪姦的情形,效能力、性病都是小問題,如果一旦有迷姦、輪姦等情形,這可是刑事案件。
刑事拘留意味著什麼?
刑事拘留意味著什麼?正常人都知道,公安機關肯定掌握了初步的證據,那麼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是否吳亦凡一定會涉嫌犯罪?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總結一下上面的法律規定,首先,如果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話,意味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本案中,朝陽公安拘留吳亦凡,證明他已經屬於重大嫌疑分子。
其次,該法條的7種情形,筆者認為吳亦凡可能存在前面3種情形的其中一種:犯罪後被發覺,或者有人指認他犯罪,又或者公安機關發現犯罪證據的。
簡單來說,就是公安機關認定他是重大嫌疑分子,並且有人指認或者發現犯罪證據。
可能會判多久?
吳亦凡是因強姦罪被刑事拘留,《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主要有兩檔刑罰:3至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筆者估計,吳亦凡很有可能存在強姦多人這個情形,也就是說,如果強姦了三人以上,就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否可能無罪?
筆得一直在留意吳亦凡的相關資訊,他的情況存在無罪的可能。強姦罪保護的是婦女的性的自己決定權,不違反婦女意志,一般不會構成強姦罪。
如果男方利用職權等優勢對女方進行脅迫,就會構成強姦罪。如果男女雙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圖,女方以肉體作為換取私利的條件而性交的,屬於通姦行為,不能按照強姦處理。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利用職權等優勢進行脅迫。
還有一種就是“半推半就”的情形,女主對於男方性交的行為,存在一種猶豫不決的心理,在這種心理矛盾之下,男方實施了姦淫行為。這種情形下,如果男方並沒有明顯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主水能認定為強姦罪。
據都某竹爆料,吳亦凡經常是將女生以合作的名義騙到某處,然後將女生灌醉,後面就發生性關係,筆者認為,如果被騙的這些女生並不是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則當然構成強姦罪。
寫在最後
吳亦凡是加拿大國籍,《刑法》規定,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我國刑法。筆者相信,我國的司法機關還是公正、公平,並且很謹慎的,特別是對於吳亦凡這樣的明星、外籍人員,應該不會無的放矢,後面結果如何,我們靜觀其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