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北京朝陽警方公告,針對網路舉報的“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係”等有關情況,經警方調查,吳某凡(男,30歲,加拿大籍)因涉嫌強姦罪,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一步開展。
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吳亦凡案可能涉及的情形,可能是(二)、(三)、(四)、(五)、(七)。
朝陽警方說得很清楚,根據網路舉報,因此不是現行犯,不符合(一)。作為曾經的頂流的吳亦凡,不可能是(六)中的真實姓名、住址、身份問題。
如果是(二)或(三),吳亦凡這次會很慘了,意味著中國警方已經掌握紮實的人證或物證。人證應該不止都美竹;吳亦凡身邊或住處的物證,目前處於偵查階段,肯定是不會披露的,大家只能盡情想象了。
如果是(七),吳亦凡會更慘,意味著有多次或結夥作案重大嫌疑,如果認定了,是要從重或加重處罰的。
如果是(四),倒是意料之中,加拿大人嘛,或許已經在籌劃逃出中國,企圖逃跑的動向被警方掌握了,在吳亦凡案中,是相對最容易達到的刑事拘留條件,可能性也很大。
另外,需要敲黑板的重點來了,刑事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不至於,吳亦凡在傻,這幾天也不敢頂風作案,那麼意味著是重大嫌疑分子,也就是說,警方多少已經掌握了一些證據,吳亦凡已經成為強姦罪的重大嫌疑分子。
警方下一步行動是什麼?
刑事拘留的下一步,通常是刑事逮捕。刑事逮捕需要檢察院或者法院批准。
如果警方掌握了吳亦凡涉嫌強姦罪的證據,形勢緊急又等不及走完批准逮捕程式,那麼刑事拘留是合理的。先拘留著再走逮捕程式。
刑事拘留並不需要廣而告之。按照《刑事訴訟法》第85條,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後需要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事實上,對公安機關每天執行的刑事拘留,人民群眾都是不知道的。朝陽警方高調在全網宣佈對吳亦凡的刑事拘留,表明警方對這個拘留決定的事實依據是有信心的。讓我們靜待後續吧。
另一方面,也與風傳的將要開展的娛樂圈乃至其他圈的風紀整肅有關,殺雞駭猴,殺一儆百。
朝陽警方為什麼得先拘留?
吳亦凡是加拿大人,如果他逃回了加拿大,由於中加之間沒有引渡條約,要引渡吳亦凡難度極大,加拿大勢必要價。孟晚舟目前都還在引渡程式中,而申請引渡孟晚舟的美國與加拿大是有引渡程式的,可見引渡之難。
而且吳亦凡的選擇面很大,中國目前只與烏克蘭、俄羅斯、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亞、蒙古、哈薩克、韓國和泰國9個國家簽訂了雙邊引渡條約,吳亦凡逃到這九個國家之外,都是相對安全的。
所以,如果吳亦凡有外逃動向,警方必須果斷先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