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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來,全國普遍高溫,走出空調房就好像鑽進桑拿房。即使連日大雨,也不過是給桑拿的炭火加了瓢水。

就在這種溫度下,近日又有一名幼童被困車內。消防人員欲破窗救援,孩子家長卻還猶豫,不想承擔損失,要求開鎖解救。

看到這種訊息,小律真真是要隔著螢幕對那父母二人吶喊:快長點心吧!

要知道,在室外溫度32 ℃且有陽光照射的情況下,車內溫度在10分鐘內就可以達到42 ℃,1小時內就能達到54 ℃。這樣的高溫,可以很快奪取孩子的生命。

總有一些父母,開車帶自己的幼童子女外出,在辦事時擔心孩子走丟,就把孩子鎖在車裡。殊不知,這樣會給孩子帶來高溫、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長時間未熄火)的生命危險,導致慘劇。

根據中國疾控中心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發布的相關資料顯示,我國每年近1000萬的孩子受到意外傷害,其中重傷及殘疾者超過100萬,死亡兒童達到10萬,平均每天死亡270餘名。而這些傷害事件大多數與監護人的疏忽失職直接相關,後果嚴重的案例比比皆是,觸目驚心。

兒童被困車內致死的案件更是頻發。2014年8月,福建2歲女童,被忘車內12小時,死亡;2015年4月,上海19個月大女童,被困車內數小時,死亡;2016年6月,山東青島1歲零7個月幼童被父母遺忘在車內,窒息死亡;2018年5月,廣東3歲女童被遺忘車內,窒息死亡……

類似事件舉不勝舉,相信這些新聞爆出之時,都足以震撼到每個父母的內心。可是每年,仍會有許多父母將孩子遺忘在車裡,從而導致子女死亡。

釀成大禍的粗心父母自然痛徹心扉、悔不當初,但等待他們的還有一個殘酷的問題:過失導致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死亡,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呢?

我們目睹的現實是,在將兒童遺忘於車內致其死亡的案件中,曾有幼兒園園長、接送老師、司機等有關責任人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刑罰,但卻沒有一個犯了同樣錯誤的父母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如在2014年3月,新疆阿克蘇市的一位媽媽王某,將9個月大的女兒鎖在車內。待她想起來時,孩子已經窒息死亡。

王某本身沒有主觀惡意,她不掌握汽車停駛後繼續使用空調會讓汽車發動機怠速空轉,造成燃油燃燒不充分,導致車內一氧化碳濃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專業知識,對造成孩子死亡的嚴重後果無法預見,不存在過失。

最終,法院認定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

(注意,如果孩子是因車內高溫死亡,或許審判的結果會有不同。因為相比本案中的致死原因,夏天車內溫度迅速飆升更接近一般成年人的常識。)

從法律上來說,父母對於孩子應盡的監護職責要遠大於幼兒園和學校對兒童的監護職責,父母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死亡和老師、園長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死亡同樣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只是由於這種過失存在於親子之間,實踐中公訴機關和法院往往會放棄追究父母的刑事責任。

同樣,作為受害子女的其他家屬也會選擇對過錯父母放棄追責,比如孩子的父親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死亡,儘管孩子的母親會因此感到悲痛,但一般也不希望將丈夫送進監獄。

但是,真的就不應當追究失職父母的刑事責任嗎?

在我國對於子女的監護許多情況下被作為“家事”來看待,在父母疏忽大意導致子女死亡的情形中,一般會認為父母疏忽大意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而且喪失子女的父母也屬於“受害者”。

然而,在將父母看作“受害人”之前,首先要明確父母“加害人”的身份:如果沒有父母的疏忽大意,就不會導致子女生命的結束。子女並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而是獨立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生命權、健康權,父母的行為雖然不存在故意,但是客觀上已經因疏忽大意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父母對此種結果應該是可以預見的。

因此,父母的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當然,此時考慮到他們的特殊身份和缺乏主觀惡意,可以酌情減輕處罰。

縱觀全球,很多國家都針對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構成犯罪制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如美國很多州都規定,父母單獨將子女留在家中屬於違法行為,一旦子女發生意外,父母會被當地警察定為監護不周或疏於看護,嚴重的可視為犯罪;法國規定監護人對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予撫養或照護,導致其健康受損的,處7年監禁及罰款,致死的處30年徒刑。

在這些國家當父母,顯然需要謹慎得多,而孩子,則安全許多。

都說“最可怕的事就是成為父母不需要考試”,如果事先的選拔不可能,意外發生後的責任追究、以儆效尤便不可或缺。

向將孩子遺忘於車內而致其死亡的父母追究刑事責任,一方面是對我國既有刑事法律的嚴格貫徹,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保障兒童合法權益,以此督促和警示父母盡到監護人的職責,避免由於自身原因導致子女受到傷害。

我們不希望看到任何一例兒童因父母的過失蒙受傷害的案例,但若這樣的情況真實發生,我們也希望看到父母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這才是一個人情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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