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款“奧運口罩”網路上熱銷 有店家銷量達2萬多
口罩捐贈方:在售“奧運口罩”均為假冒
就在“奧運同款”口罩熱銷後,近日,北京一家制藥公司在微博上釋出宣告稱,公司為奧運口罩捐贈商,中國隊的“奧運口罩”深受網友喜歡,但公司嚴正宣告,中國隊“奧運口罩”僅捐贈給東京奧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使用,不在網路平臺進行銷售。目前所有在售“奧運口罩”均為假冒偽劣產品,不僅違規使用國旗和奧組委標誌,還侵犯了公司的知識版權,嚴重損害公司聲譽。公司稱,如消費者已購買假冒偽劣“奧運口罩”,建議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共同抵制“假冒偽劣”產品。
公司稱,已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假冒偽劣“奧運口罩”情況並請求協調處理。請仿冒和銷售假冒偽劣“奧運口罩”的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仿冒和銷售行為,否則公司將追究一切法律責任。公司稱,奧運口罩目前只是捐贈,還沒有量產計劃。
律師說法:假冒捐贈方口罩或被行政處罰
趙良善說,如果生產商生產的或銷售商銷售的口罩同時侵犯“奧運口罩”捐贈方的商標的,根據《商標法》第60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可對生產商和銷售商予以行政處罰。
趙良善表示,如銷售商以“同款”為名售賣,而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商構成消費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方退一賠三。
趙良善建議,如消費者遇到類似事件,可先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如投訴無果,消費者可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裁判,以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