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9日,國知局商標局釋出通知公告:
商標搶注再次出圈,從搶注"火神山"、"雷神山"等與疫情相關的名字,到"秋天的第一杯奶茶"等網紅詞彙,到"清澈的愛"烈士生前的戰鬥口號,再到"陳夢"、"全紅嬋"等奧運健兒的姓名,商標搶注為何屢禁不止?
那就要從商標作用說起,商標的首要作用就是一種"標誌",這種"標誌"能夠將不同的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商品或服務被區分開後,消費者選擇哪個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就是商標知名度的博弈,誰的商標更知名,顯然更易讓消費者記住,更能吸引消費者,降低消費者的搜尋成本,幫助消費者認牌購物。所以,市場競爭中的經營者一直在苦苦尋找一個具有先天優勢的商標,而一個自帶流量的商標顯然是一個具有先天優勢的商標,一旦這類商標註冊成功,經營者將跳過廣告宣傳和品牌經營,直接攫取公共領域已經存在的知名度,進而轉化成具有巨大經濟價值的無形財產。
然,法律的本質是不保護不勞而獲的。市場競爭者還是應專注於產品質量,遵守商業規則,誠信經營,不欺不霸,不以損害他人利益為取得自己權利的條件。
商標註冊的禁止性規定
一、申請註冊的商標不能與在先權利相沖突,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字號、角色形象、作品名稱、角色名稱以及姓名權,本次國知局商標局駁回"陳夢"、"全紅嬋"等商標,所依據的就是侵害他人姓名權及其合法權益,奧運健兒因其在奧運會的精彩表現,其姓名為全國人民知悉,其姓名已經與其個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
二、申請註冊的商標為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國知局商標局駁回"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標,所依據的就是有不良影響,"火神山"、"雷神山"是在疫情之下產生的具有特殊社會意義和國際影響的名稱,若轉化為私權利使用,於情感所不容,道德所不恥。
三、申請註冊的商標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已經註冊、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四、申請註冊的商標為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如:"小米"註冊在米類產品上就不具有顯著性。
商標搶注的應對之法
我國商標法實行註冊制度和先申請制度,這也為商標搶注提供了沃土,利用註冊程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但商標法同時提供了救濟措施。如遭遇商標搶注,可採取"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商標撤三"等行政手段維權,亦可透過侵權訴訟的民事手段維權。
小結
商標搶注會被駁回,商標搶注的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根據情節會被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商標搶注縱有千般好,也藏千般惡,且行且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