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隨著社會上的“老賴”越來越多,現在大家借錢都小心翼翼的,生怕遇到“老賴”自己借出去的血汗錢打了水漂,所以為了保證能收回錢,很多債權人都會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下“以房抵債”條款,到期不還錢就拿房子抵債。
然而,像這種在借條寫著的“以房抵債”條款實際上是不具備法律效力,就算對方到期後不還錢,我們起訴要求以房抵債也會被法院駁回。
【事件回顧】
3年前,陳先生由於公司遇到財務危機,無奈之下向好友王先生借款100萬,兩人約定還款期限1年,利息1分。
雖說是好友但為了避免陳先生賴賬,王先生要求其在借條當中寫下“以房抵債”條款,如果到期後陳先生不能按時還款,那麼王先生就有權將陳先生名下XX小區的房產出售用於抵債。
轉眼1年時間過去,陳先生的公司並沒有因為這筆錢轉危為安,並且現在就連公司都有破產的風險,而陳先生更是幾乎將全部身家都搭了進去,面對王先生的討債,無可奈何的陳先生只能避而不見。
而王先生眼見聯絡不上陳先生也急了起來,也顧不上多年的關係,將陳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以房抵債”。
最終法院雖然判決了陳先生在15日內支付100萬的本金以及1年的利息,但卻駁回了王先生“以房抵債”的訴訟請求
【事件分析】
為什麼明明已經和對方約定好了到期不還錢就以房抵債,可到了法院卻被駁回了?
實際上,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就在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產抵押需要進行抵押登記,這就導致借條上約定的“以房抵債”條款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所以該條款本身就屬於無效條款。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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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東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