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根據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第35條規定,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其第46條在規定土地徵收審批時再次強調了這一點。
據此,若涉案土地真的是永久基本農田,則意味著當地存在嚴重的違法徵地行為。當然,涉案土地是否屬於永久基本農田,不能單憑界樁的位置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的記載來判定。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顯然應當出示鄉(鎮)政府當年重新劃定時釋出的公告,及國家永久基本農田資料庫記載的情況,以徹底打消群眾的質疑。
【要點二:“以租代徵”,程式嚴重違法】
報道讓我們又一次見識到了什麼是“以租代徵”的土地違法行為。村委會作為甲方與農戶簽訂一共只有兩面紙的所謂“協議書”,即將自己的承包地拱手交出。在領取了所謂的“土地流轉補償金”後就承諾不再向政府主張土地補償金或者徵收費,整個徵收補償安置程式就跟農民沒有多大關係了。
而事實上,這種以土地流轉為名行土地徵收之實的做法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完全剝奪了農戶在徵地程式中本應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聽證權和監督權。而這種“做兩套材料”的操作更是嚴重的程式違法,本應被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審批的省政府及時予以發現並糾正,但卻幾乎瞞天過海。
比如查詢可知所涉農戶並未針對此次徵收補償行為提出聽證申請,而實際情況卻是農民根本未意識到自己的土地已被徵收,在不知情、對法律規定不明晰的情況下喪失了申請聽證的權利。
現在的問題是,這份所謂的“協議書”在內容上完全違法。失地農民若對當地採取的糾錯措施不滿,或者認為自己獲取的補償利益不公平、合理,完全可以依法起訴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求其履行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將包括社會保險費用在內的全部徵地補償費用重新算清楚,並與農戶簽訂正式的補償安置協議。
同時,對於涉案土地存在撂荒嫌疑等問題,也需要依據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第38條的規定進行嚴格調查,該恢復耕種的要及時恢復耕種。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被徵地農民的是,本案所暴露出的種種徵地亂象從表象上看是“形式層面的亂”,似乎補償費用都已各種名義發給了失地農民。而實際上,這種外在的亂勢必會在某種程度上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程式和實體之間一定是相互關聯和影響的。我們主張面對這樣的嚴重土地違法行徑,農民朋友們不可等閒視之,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堅決主張透過徵地補償的程式重新對補償安置問題進行審查,讓執法犯法者為其不負責任的行為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