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迪嫖娼被拘,“朝陽群眾”再立新功,各大官媒,包括人民日報,環球時報胡錫進等一起播報,李雲迪再次天下聞名,不過這次是因為“私生活不檢點”,跟鋼琴無關。
對賣淫嫖娼、吸毒販毒等人員,除刑事或行政法律處罰外,將其違法事實向社會通報的做法,無疑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個人聲譽造成極大影響,相當於“遊街”的升級版本,處罰了賣淫嫖娼者後,又對他的聲譽再次進行處罰。特別是名人,甚至直接“社會性死亡”。
中國音樂家協會連夜發聲明,取消李雲迪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資格。
支持者認為,通告是一種“特殊手段”,透過這種方式提高他(她)們的羞恥感,有利於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整治,讓想做這些事情的人有所顧忌,有利於淨化社會風氣。透過“曝光”的方式來懲治賣淫嫖娼者並非首次。對於這一做法,既有網友“拍手稱快”,稱“反對的都是嫖客”,“嫖客要隱私做什麼?”其實,從法律角度講,這一做法缺乏法律依據,涉嫌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用違法打擊違法,其實是不正義的。
保護隱私是對人性自由和尊嚴的尊重,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任何一個違法犯罪的人,他的基本權利還是要去保障的,比如隱私權。賣淫嫖娼者也有隱私權,行政機關在工作過程中獲取的個人資訊,不應用於其他目的。
2010年,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在查處賣淫嫖娼違法犯罪活動時,要堅決制止遊街示眾等有損違法人員人格尊嚴的做法。同時批評了廣東東莞公佈涉嫌賣淫婦女照片和武漢公佈賣淫嫖娼人員姓名的執法方式。
對賣淫嫖娼者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實際上是政府履行一種行政職權。《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賣淫嫖娼者規定了拘留、罰款的懲罰措施,不包含通報。
也就是說,在法律沒有授權的情況下,行政人員其實無權這麼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應該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政府的行政行為必須要有法律依據,違法者觸碰了哪條法律就要按照哪條法律去制裁,不能超出法律框架。
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人格權,公民的尊嚴、名譽受到法律的保護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因此,在政府行政資訊公開中,應正確處理公民隱私權與社會公眾知情權的關係,以法治規範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行為,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正當程式意識。使現代民主與法治精神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貫穿在整個行政運作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