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掏空六個錢包後再貸款買的新房變成了“爛尾樓”,你會怎麼辦呢?
面對這個問題,越來越多購房者給出了夠“剛”的解決方案,集體直接停止銀行還貸!
這不是一個樓盤業主的選擇,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目前至少已有 14 個爛尾樓涉 4.6 萬業主集體公告“強制停貸”。
在一份網上公佈的“強制停貸告知書”上,業主們細數貸款銀行的“三宗罪”:房子結構未封頂就向開發商發放資金;違規將資金劃入非監管賬戶;不履行資金監管義務導致開發商挪用資金。
業主們認為,正是由於“開發商”的這種違規行為,導致他們辛苦購買的新房變成“爛尾房”,因此,銀行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他們有權拒絕還貸。
那麼,業主們的“剛”性“停貸”,會有法律風險嗎?
小芝認為,雖然對於業主們的“強制停貸”很同情也能理解,但是這種做法的確可能對業主自身也會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
首先,房貸關係獨立於房屋買賣關係。房貸合同屬於業主和銀行之間的借款關係,雖然開發商由於各種原因導致房屋“爛尾”,使得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買賣合同有不能履行的風險,但是借款關係依然存在,銀行仍然有權給予借款合同主要要求業主按時還款,而且,對於房屋“爛尾”而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部分,銀行甚至還有權要求業主補充抵押品。
其次,銀行對預售資金監管不到位亦和房貸關係無關。
即使存在業主們所說的,預售資金監管不到位,也應當由銀行監管部門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業主並不能以此為由直接“強制停貸”。
第三,“強制停貸”的業主可能要因此承擔罰息和信用損失
根據借貸合同,業主們如果在未跟銀行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剛”性“停貸”,很可能會因此被銀行納入徵信系統,影響個人信用,而且還要因違約而承擔罰息等。
那麼,作為受害者,我們有沒有更好的辦法來保衛自己的財產呢?
小芝認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或者變更貸款合同,再憑法院生效判決停止還貸。
目前已經有很多涉及“爛尾樓”的判例支持業主主張變更或解除貸款合同。
比如,最高法民再245號判決認為:新房購房人與按揭銀行之間關於“貸款人與借款人的借貸關係解除的,借款人應當立即返還其所欠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由於購房人並未取得房屋,卻即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償還貸款,若按該條款約定,在購房人無過錯解除貸款合同的前提下,仍需承擔還款責任,屬於明顯不合理的加重購房人的責任情形,有違公平原則,屬無效約定。
此外,業主還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20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一併起訴開發商、銀行,要求解除房屋購買協議、銀行貸款協議。
所以,在遇到“爛尾樓”時,我們千萬記得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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