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成人禮租豪車慶祝,不想樂極生悲,撞了護欄。因賠償問題,小李和朋友被租車公司一併起訴。7月28日,北京朝陽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小李被判賠償租車公司車輛停駛期間的損失及車輛貶值損失總計70萬元。而這起案件更折射出年輕人“理性消費”的問題。
小李生日當天,小李乘坐朋友周某駕駛的賓利歐陸,戴某駕駛勞斯萊斯庫裡南,三個人、兩輛車在河北香河一帶遊玩。至次日0時10分左右,他們沿著香河縣新開街由東向西行駛,在一個路口右轉彎時,周某駕駛的賓利歐陸失控撞上道路中央的金屬護欄,造成車輛及護欄受損。
經香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租車公司將賓利歐陸送修,由於保險公司需要調查、部分配件涉及進口,加上疫情的影響等因素,導致耗時三個多月才將賓利歐陸修理好,花費35萬餘元修理費。事後,保險公司對這筆修車費進行了理賠。
然而,由於車輛的其餘賠償事宜雙方未能談妥,租車公司將小李、周某和戴某一併訴至法院,要求根據合同約定,按照每天7000元的租金標準賠償賓利歐陸停駛期損失,110天總計77萬元,另索賠車輛貶值損失21萬元。
對於原告的索賠請求,小李曾表示,朋友戴某未將合同內容告知他,超出了他的合理預見。另外,原告的兩項主張過高且沒有依據,因此不同意支付。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定,戴某在與租車公司溝通租賃事宜時,已告知自己是幫朋友租車,訴訟過程中,經租車公司明確,法院最終認定有實際出資和租賃車輛的小李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停駛期間的停駛費用和車輛貶值損失,因租車公司的主張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酌減。
據此,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小李支付原告公司車輛停駛期間損失55萬元以及車輛貶值損失15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助理李國龍表示,雖然在前期溝通車輛租賃問題時,小李還未滿18歲,但用車當天及事故發生時小李卻已成年,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可以認定是對自己之前行為的追認,因此當以一名成年人的身份自行承擔責任。此外,本案中戴某幫朋友小李簽訂租車合同、承租豪車的行為,本身也存在巨大風險,租車公司基於法律規定有權在小李與戴某之間選擇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因此,朋友之間幫忙要考慮清楚風險,量力而行。
這起案件更折射出年輕人“理性消費”的問題。李國龍認為,年輕人慶祝生日、組織活動無可厚非,但是花這麼高的價格租賃豪車的行為卻不值得提倡。“青少年還應樹立起正確的消費觀,理性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