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獨立委員會報告的初步調查結果如下:1. 特許經營業務模式公司認為,該報告中關於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模式的指控毫無依據。誠如公司先前於美國及香港提交的文件所披露者,公司採取名創合夥人模式作為其於中國開展經營的主要業務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當一名名創合夥人加入該公司門店網絡時,該名創合夥人(而非該公司)自行承擔相關的資本開支和運營費用。該公司僅以門店管理和諮詢服務的形式向名創合夥人提供運營指導。公司所有名創合夥人均獨立於該公司,在法律上、經營上或其他方面均不由該公司擁有或受公司控制。此外,誠如先前所披露,在名創合夥人模式下,公司不是在產品交付予其名創合夥人即確認收入,而只有在其名創合夥人將產品銷售予終端客戶後方確認。如此的收入確認時間讓公司誇大所報告的名創合夥人數量的動機大大降低。2. 涉及公司主席的土地交易公司認為該報告指控葉主席通過一系列房地產交易挪用首次公開發售所得款項亦毫無依據。於2020年12月,名創優品及葉主席就於中國購買一幅地塊建設辦公樓成立合資企業,葉主席持有合資企業80%權益,名創優品持有餘下20%。於2021年10月,名創優品以人民幣6.95億元購買葉主席所持有的80%權益。前述交易完整、準確地披露於該公司就香港首次公開發售刊發的招股章程及日期為2020年12月11日及2021年9月26日的新聞稿。此外,該等交易已妥善提呈該公司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並經彼等批准。然而,該報告指控葉先生從未向合資企業注入任何現金。因此,該報告指控公司於2021年10月全面收購葉先生所持股份而支付的款項為“竹籃打水一場空”。該報告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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