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交所發佈可轉債交易實施細則,要求8月1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表示,前期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公開徵求意見。上交所認真研究後,對部分意見予以吸收採納,並於7月29日正式發佈相關規則。
上交所推出的《交易細則》立足可轉債特點,優化交易機制,強化交易監管,在給予可轉債合理定價空間的基礎上強化風險防控,有利於防止過度投機炒作、推動可轉債市場健康長遠發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漲跌幅限制。可轉債上市首日設置-43.3%至57.3%的漲跌幅限制,並實施20%、30%兩檔盤中臨時停牌機制,次日起實行20%的漲跌幅限制。二是增加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結合漲跌幅調整,增設了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同時規定本所可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三是強化交易監管。根據可轉債交易機制特點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異常交易行為類型,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四是新增特別標識。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五是根據債券交易規則對相關表述進行調整,如“競價交易”改為“匹配成交”。
《自律監管指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規定公司在預計觸發贖回或轉股價格修正條件的5個交易日前進行預披露,並且在觸發當日召開董事會,第一時間對是否贖回或修正轉股價格作出迴應。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視為不行使贖回權或不修正轉股價格,以明確投資者預期。二是優化贖回、回售實施期限。限定回售業務準備時間不超過15個交易日,加快投資者資金回籠。要求公司決定贖回後留出足夠時間供投資者交易和轉股,並在可轉債停止交易後留出3個交易日供投資者繼續轉股,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此外,《自律監管指引》繼續保留原有定向可轉債的相關規定,並在嚴格短線交易監管、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加強風險提示等方面做了相應制度安排。上交所同步對主板、科創板可轉債相關公告格式進行了相應修訂,新增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等公告格式,引導上市公司準確理解適用可轉債業務規則,規範編制相關公告,提高可轉債相關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上交所還決定調整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自8月1日起,將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現券交易(轉讓)及其約定購回式債券交易經手費由按成交金額的0.0001%雙向收取、單筆最高不超過100元,調整為按成交金額的0.004%雙向收取。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回售交易的交易經手費仍按照《關於暫免收取部分債券交易經手費的通知》的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暫免收取。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