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將“電動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需佩戴頭盔”正式寫入法條後,交警部門開始加大了對“騎電瓶車不戴安全頭盔上路”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這不,家住上海閔行的吳先生就在路上因未戴頭盔而被交警攔下了,但是這次吳先生卻居然最終因此而受到了行政拘留的嚴厲處罰,這是怎麼一回事呢?交警的處罰過程有問題嗎?我們一起來看今天的案例。
8月3日,吳先生騎電動自行車接兒子下課回家。在路口時,他遇到交警設卡盤查,於是根據交警示意停靠路邊,隨後交警告知其由於未佩戴頭盔需罰款50元。
為了解執法依據,吳先生下車後將電動自行車停在路邊停車處詢問交警。交警沒有給予解釋和回答,並表示要扣車。吳先生表示同意扣車,打算鎖車後等待交警開具扣車憑證,但交警告知其不得鎖車,並與吳先生髮生了爭執。雙方摔倒在路邊的花壇裡,並造成數十名路人圍觀。
後交警呼叫警察局民警到現場增援處理。警察局民警接到指令後到達現場,將吳先生帶至警察局配合調查。經驗傷,交警右上肢軟組織挫傷。
8月4日,派出所再次對吳先生進行調查詢問。8月5日,派出所認定吳先生實施了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五天的處罰。
接到該處罰決定後,吳先生頗為不服。他認為,自己下車只是詢問執法依據、鎖車的行為並沒有阻礙交警執法,且派出所民警在調查過程中存在未經傳喚進行詢問、未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問題。
故吳先生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依法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那麼複議機關是怎麼處理這起行政糾紛的呢?
一、吳先生與交警爭執行為構成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行為
複議機關查實:吳先生駕駛電瓶車在被執勤交警攔停後,交警告知其存在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接受處理,但吳先生拒不出示證件。後又在交警明確告知因申請人拒絕接受處罰,需扣留非機動車的情況下,與交警爭搶車鎖致交警摔傷,並造成群眾圍觀。
複議機關認為:吳先生如不服交警執法,應當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行使救濟權利,但吳先生卻採取拒絕陳述身份信息、與交警糾纏拉扯的方式,顯屬不當,因此其行為已經構成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情形。
二、該案在行政處罰程序上存在違法瑕疵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該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因詢問時間過長而侵害被傳喚人的合法權益,避免被傳喚人家屬不知被傳喚人行蹤。
複議機關認為,本案中警察局雖未在詢問筆錄中註明申請人到達及離開時間,但是根據相關證據證實,其詢問調查時間已經超出24小時,且未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知申請人家屬,屬程序違法。
但是,考慮到本案警察局的程序違法行為較為輕微且未影響吳先生的實體權利,複議機關最終未作出撤銷決定,只是在複議決定書中認定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
小芝評述:本案屬於治安拘留案件,是十分常見的行政爭議類型。在實體方面,吳先生的確有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事實,但整個傳喚過程中的違法事實也很明顯。相關法律法規對於治安處罰過程中傳喚流程、時間、告知等都有明確規定,但執法部門未嚴格遵守。
法諺有云“無程序,不正義”。我們最後還是呼籲,相關行政部門要重視程序問題,改變“重實體,輕程序”思維模式,在行政執法中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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