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於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訂頗為受爭議的一大亮點就在於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所謂“非為生活消費需要”,也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見的“職業打假人”,他們往往“以打假為名、行牟利之實”,他們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目的不是為了自身消費,而是為了根據法律規定,向商家索取“假一賠三”“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並以此牟利。
那麼,此次上海修法,是否意味著法律對於“職業打假人”群體的否定呢?“職業打假人”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我們今天一起走進“職業打假人”這一群體。
一、職業打假群體現實一:懲罰性賠償規定可以帶來高收益
“職業打假人”之所以能索取高額懲罰性賠償,主要源於《消費者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兩部法律。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而《食品安全法》更是規定,對於“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小芝檢索近年的裁判文書顯示,“職業打假人”多具有較為豐富的打假經驗(往往在全國各地有較多訴訟),或通過與專業律所合作(委託固定的律所或律師),批量購買大量“問題商品”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家給予懲罰性賠償。
2021年,重慶市江津區法院判決書顯示,“消費者”程某在8月20日—8月25日期間,分別在淘寶、京東、拼多多3個平臺的4家網店中購買了8批次總計260盒某某堂牌阿膠月餅,合計金額52300元。隨後,“程某”以“阿膠月餅含有人參,但是產品標籤、說明書中未標註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3克/天”為由,向法院起訴,主張十倍賠償共計52萬餘元!
我們以程某名字為關鍵字進一步檢索發現,其在2019-2021短短3年間,共提起產品責任糾紛、消費者侵權糾紛案件共計173件,其中撤回起訴(調解結案)共111件,法院判決勝訴的共39件,判決敗訴的僅1件。
這些年,程某先後輾轉青海、新疆、上海、山東、湖北、江蘇、河南等全國20多個省市,粗略估計通過訴訟其3年間獲利百餘萬元。如此高收益,也難怪職業打假人樂此不疲了。
二、職業打假群體現實二:“職業打假”消除了假冒偽劣生存空間
不可否認,“職業打假人”作為民間監督、社會監督形式,較好地彌補了我國公益訴訟缺位的窘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對打擊生產經營者製假售假具有推動作用。
2020年,大名鼎鼎的網紅主播“辛巴”在直播間售賣的258元一份的燕窩飲品禮盒中,被消費者質疑“不含有燕窩,全都是糖水。”
對於消費者的投訴,辛巴起初根本不為所動,堅持聲稱自己賣的燕窩“都是真的”。還聲稱要起訴“汙衊”自己的網民。消費者前期苦於缺乏訴訟經驗和高昂訴訟成本,只能選擇忍氣吞聲。
對此,知名“職業打假人”王海在社交平臺上對辛巴發起了職業打假。其曝光的第三方檢測報告顯示,“辛巴售賣的所謂燕窩飲品,不僅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乳酸鈣”,而且其固體狀物資成分是海藻酸鈉,蛋白質含量為0,根本沒有燕窩的有效成分唾液酸,與直播間所說的含有不到2克燕窩有效成分唾液酸完全不符。而且該款燕窩的成本價僅為4.2元,而在辛巴的直播間該產品的售價達到了40多元。”
直到此時,辛巴方面才不再“死鴨子嘴硬”,不得不發文道歉並主動要求賠償,監管部門也及時介入調查。此次“燕窩事件”,辛巴公司退賠6198.304萬元,罰款90萬元,辛巴個人直播賬號也被封禁60天,其為售假行為付出了高昂的法律成本。
三、職業打假群體現實三:職業打假很容易走入“敲詐勒索”歧途
職業打假人陳某,是個年僅20多歲的年輕小夥,卻專注於“電商平臺”打假已經有5年多了。
他的打假經驗是:先在網上發現“差評多的問題商品”,然後下單購買到貨後,先私下裡通過網絡平臺與對方協商,協商時要以“投訴舉報、法院起訴”相威脅,“一般商家都會賠錢息事寧人”,而如果對方拒絕,就可以再去監管部門舉報,或者去法院起訴。
他的經驗百試不爽後,還在網上招學員開了職業打假培訓班,每個人收費388元。
哪想到,就在他裝備繼續大幹一場時,他的職業打假生涯戛然而止了。
當地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陳某一年內向法院起訴800餘起,佔了法院民事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一,擾亂了正常社會環境,給經營者造成困擾,並且企圖運用商家對法律法規不熟悉的劣勢而勒索錢財,因此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與此同時,當地公安機關也以陳某涉嫌敲詐勒索對其進行了刑事立案偵查。
陳某不服氣:“我打一次假是好事,打了次數多了怎麼變成壞事了?”
陳某可能不知道,其實他的打假並沒有錯,錯在以打假為名,通過敲詐勒索商家索要錢財,其必然要為自己違法行為付出代價。
小芝評述:對於職業打假人,我們一直是愛恨交加。
愛的是他們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震懾了黑心商家賣假售假行為,讓他們付出高昂的經濟代價。
恨的是他們的打假行為並非出於公心,而是出於私利,為打假而不擇手段,“濫用訴權”、“敲詐勒索”、“鑽法律漏洞”行為在這個群體中見怪不怪。
但是,無論如何追根溯源,我們應該承認:打假,是一項公益行為,不能也不宜摻雜個人私利。而隨著公益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打假的擔子完全有能力從職業打假人身上轉到消費者協會等官方機構身上。
此次上海修法後,無疑在上海活動的職業打假人將無法再以消費者的身份自居了,也就無法獲得專門針對消費者設立的那些高額懲罰性賠償金,應該說這樣的規定,對於助推公益訴訟的發展、社會風氣的淨化,以及營商環境的優化都是有著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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