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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小洲,你怎麼一臉嚴肅?

我朋友買房,遇上點麻煩……

不要無中生“友”!

真的是我朋友,說起來也挺不好意思的,他本來沒有購房資格,中介幫忙想了個“點子”,他腦子一熱就簽了認購書,也交了錢,思來想去不踏實,來找我分析分析……

香洲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相似案件,先來看看?

黎某看中了一套中山三鄉的商品房,正苦於沒有購房資格,代理銷售商的員工提出可以幫忙辦理假離婚證、假戶口本等假證照,黎某隻需額外支付一些手續費。因購房心切,黎某便同意了,當即與開發商簽署《認購書》,支付首付款434萬餘元,與代理銷售商簽署《優惠告知書》,支付團購費10萬元。同時,黎某還向代理銷售商的員工額外支付了9000元手續費。拿到虛假證照後,黎某心裡不踏實,未去銀行辦理按揭手續,也未按《認購書》的約定與開發商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是委託律師向開發商發出《律師函》,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認購書》,開發商不同意。黎某便將開發商和代理銷售商一併告上法庭,請求解除合同、退還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庭審中,開發商辯稱黎某在知悉購房政策和相關風險的情況下自願簽署《認購書》,根據約定,應繼續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單方解除《認購書》,應依約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就此提出反訴,要求黎某支付違約金30餘萬元。

代理銷售商辯稱其並未收取原告黎某購房款,不應承擔退還房款的責任;“團購費”是優惠房源服務費,在其推薦下,黎某已與開發商達成《認購書》,經銷商的服務工作已經完成,黎某無權要求退回相應費用。

我就知道開發商會抗辯說黎某是自願籤的……那我朋友的錢也要打水漂了……

別急,聽聽法官的意見。

《認購書》是否應該解除?

黎某與開發商簽署的《認購書》未約定案涉物業交付時間、交付條件等基本合同條款,就案涉物業形成的是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關係。根據購房政策,黎某不具備與開發商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資格,顯然《認購書》自締結之日起即存在履行障礙。開發商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同意解除雙方簽署的《認購書》,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認購書》解除的責任如何認定?

黎某明知以自己名義購買案涉物業在政策上存在障礙,但在知道可以用辦假證的方式購買案涉物業後,自主選擇簽署《認購書》,主觀上存在締約過錯。另一方面,《認購書》是開發商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開發商無證據證明其在簽訂《認購書》時,對《認購書》所載購房政策已向購房人盡合理提示及說明,也有締約過錯責任。雙方應根據各自的締約過錯對《認購書》不能履行承擔責任。

黎某已經支付的款項是否應當被退回?

基於上述認定,綜合考慮雙方締約過錯大小、為履約付出成本以及無法履約的損失等因素,開發商應向原告退回購房首付款;黎某實際沒有成功購買到相應房源,代理銷售商應向原告退還該團購費。至於手續費,系黎某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費用,應自行負擔。

雙方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黎某和開發商因各自的締約過錯導致《認購書》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對於《認購書》的解除均負有責任,雙方均不需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我明白了……我這就去和我朋友說說,還要批評他這種企圖規避政策的行為!真是不應該!

為了規避購房政策,確實存在個別人企圖用“假證件”“假離婚”“借名義”等方式買房。在此提醒,購房政策是政府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的重要措施之一,有利於促進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不論相關政策是收緊還是“解綁”,購房各方都應當嚴格遵守。違反購房政策購房雖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但存在合同無法履行的風險。買方在購房前應當瞭解相關政策,賣方在出售房屋時,也應清楚掌握買方相關信息,並就政策問題對買方進行合理提示及說明,否則雙方將對合同無法履行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撰稿:蘇倩雯 李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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