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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鎮江地區近年來破獲的

涉案人員最多、漁獲物重量最大、

涉案工具最齊全、

非法供銷鏈條較為穩定、

影響最為惡劣的一起非法捕撈案件

因案情重大、複雜,該案被公安部列為

“長江禁漁2020”第二批督辦案件

無視長江“十年禁捕”令,使用禁用漁具在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及周邊水域大肆非法捕撈長江水產品2900餘公斤,轉賣牟利。經江蘇省鎮江市金山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1年6月至10月,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先後判處張某等17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2022年2月,南京市檢察院對非法捕撈長江水產品、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張某等17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出現“幽靈船”

位於長江揚中段的揚中園博園水域風景宜人,這裡既是各種魚兒、水鳥的天堂,更是暗紋東方魨刀鱭(暗紋東方魨是河豚的一種,刀鱭即長江刀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為保護長江資源,2019年2月1日,國家明令禁止對長江刀魚進行生產性捕撈,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啟動長江“十年禁捕”。

禁令之下,仍有少數不法分子鋌而走險,58歲的漁業養殖者張某便是其中之一。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張某與一些無業退捕漁民(均已領取退捕漁民相應補貼)及務工人員等共17人,隔三差五,深夜開著漁船、快艇來到揚中園博園水域非法捕撈。除了人員多,張某等人所用漁具也五花八門:4月到5月,他們幾乎每晚都會用網眼直徑僅有2至3釐米的三層刺網捕刀魚;6月,他們用地籠網捕江蝦;為了對付沒有鱗片的魚類,他們特意購置了無鱗機;對於有鱗魚類,他們則用上了更為經濟、便捷的拖網、電抄網。捕撈過程中,多系漁民出身的他們各司其職:有人負責開船,有人負責操作拖網、電抄網等禁用漁具,還有人負責撈魚。他們或兩船並行,拖著長約100米、寬約3米的大網在江面穿梭,或共坐一船,用電抄網將周邊魚類電暈。拖網、電抄網所過之處,幾乎沒有魚蝦能夠倖免。經過三四個小時的緊張作業,他們即趁著夜幕“滿載而歸”。船靠岸後,他們立即打電話通知經營水產品店的劉某前來“收貨”。劉某“拿貨”後,又加價轉賣給貪嘴的姚某等8人。姚某等8人明知這些江鮮是從長江非法捕撈而來且售價較高,仍積極購買,一飽口福。

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後,於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24日陸續將張某等26名涉案人員查獲。民警不但現場查獲了張某等人自備的6艘漁船、3條快艇和70餘件各式禁用漁具,還在張某家中查獲了數十公斤尚未來得及出手的漁獲物。

犯罪嫌疑人現場指認作案工具

據偵查人員介紹,這是鎮江地區近年來破獲的涉案人員最多、漁獲物重量最大、涉案工具最齊全、非法供銷鏈條較為穩定、影響最為惡劣的一起非法捕撈案件。因案情重大、複雜,該案被公安部列為“長江禁漁2020”第二批督辦案件。

釐清犯罪事實精準打擊刑事犯罪

鎮江市金山地區檢察院專司鎮江市長江航運檢察工作。收到公安機關案情通報後,該院第一時間指派副檢察長吳愛民、員額檢察官寧輝提前介入。他們與偵查人員先後3次會商,並針對部分漁獲物品種及價值難以認定、查獲的漁具是否可以認定為禁用漁具等問題,提出“全面綜合當事人供述和在案照片等證據準確認定漁獲物品種”“對涉案漁具進行權威鑑定”等10條引導偵查建議,均獲採納。

2020年11月6日,該案被移送到鎮江市金山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雖然此前已對案情有所瞭解,但案件的複雜程度仍讓辦案檢察官感到棘手:該案涉案人員多達26人,作案次數上百次,作案人員、所用漁具、捕魚手段、捕魚位置及數量等幾乎每次均有變化,加之因為時間跨度長、作案次數多,涉案人員對作案過程、分贓多少等供述也多有出入。

“要把這一筆筆事實挨個搞清楚,確實是個精細活兒、體力活兒,太燒腦。”寧輝介紹說,“為了釐清上述問題,我們以時間先後為順序,對每次非法捕撈的參與人員、所乘漁船、所用捕撈工具、作案地點及作案方式、漁獲物情況、銷贓途徑、銷贓下家、銷贓數量、分贓方式及分贓情況等進行了逐項梳理,並以表格的形式挨個列出證據情況,通過核對轉賬記錄、記賬憑證並對銷贓價格進行倒推,最終鎖定張某等人的漁獲物實際重量並確定了涉案人員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在數十張明細表和8萬餘字的審查報告前,每名涉案人員的漁獲物重量、涉案金額、獲利情況等得以呈現:張某等17人累計作案138次、非法捕撈水產品2900餘公斤、非法獲利30萬餘元,每人參與捕撈水產品2046公斤至76公斤不等、獲利7.9萬餘元至0.04萬元不等;劉某花13.6萬元從張某等人手中購買785公斤水產品,加價售出後獲利約3萬元;姚某等8人從劉某處購買一定數量的水產品,支付價款3萬餘元至0.9萬元不等。

釐清犯罪事實的同時,認罪認罰等工作也在同步進行。經檢察官們多次釋法說理,絕大多數涉案人員表示認罪認罰,並在律師見證下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考慮到姚某等8人犯罪情節輕微或收贓價值未達構罪標準,該院依法於2021年1月27日對姚某等8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同年3月1日,姚某等8人向漁政部門繳納了近9.5萬元生態損害賠償金。同年3月19日至4月13日,公安機關根據檢察機關建議,陸續對姚某等8人作出行政拘留2天至4天不等、罰款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處罰。

2021年2月3日、8月19日,該院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兩批對張某等17人提起公訴,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劉某提起公訴,並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2021年6月2日、9月22日、10月19日,法院三次開庭審理,所有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最終,法院全部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並作出前述判決。

傾力守護這一汪江水

鎮江因江而生、因江而名、因江而興,早在2017年10月便在全國率先出臺專門針對長江岸線資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並將長江揚中段暗紋東方魨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列為核心保護範圍。鎮江市檢察院在金山地區檢察院辦理該起刑事案件之初,就指定案發地檢察院——揚中市檢察院負責對非法捕撈長江水產品的張某等17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21年6月11日,揚中市檢察院委託多名漁政執法省級專家庫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張某等17人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專家組根據相關漁業法律法規,結合檢察機關提供的相關材料,於2021年7月6日出具了專業性的評估意見,將張某等17人非法捕撈所產生的天然資源經濟恢復費用確定為119萬餘元。

2021年7月、8月,最高檢、江蘇省檢察院分別頒發《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及相關細化規定,江蘇省檢察院明確江蘇省資源環境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均由南京市檢察院提起訴訟。2021年12月20日,揚中市檢察院將該案移送至南京市檢察院。2022年2月10日,南京市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張某等17人對因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的天然資源恢復費用、鑑定評估費用等120餘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止於辦案,鎮江市檢察機關還以多種方式守護身邊這一汪江水和江中的萬千生靈:檢察官們出動無人機對長江江面進行巡航,與職能部門聯合開展3次巡邏執法,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推動相關職能部門添置執法設備、配強執法人員、增設沿江高清攝像頭、張貼禁捕禁釣海報……2021年以來,鎮江市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犯罪同比下降約30%,且未再發現團伙型、大規模的非法捕撈犯罪。此外,該市檢察機關還多次聯合公安、漁政等部門赴案發地開展增殖放流活動,持續為長江生態恢復貢獻力量。(檢察日報 作者:盧志堅 高光治 圖片: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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