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榆林,男子酒後到他人果園偷摘蘋果時,被果園主人養的狗追趕,男子逃跑過程中,掉進水溝身亡。案發後,家屬將果園主人告上法庭,索賠85萬元。
鍾大爺是名地地道道的農民,平時主要是靠種水果變賣維持生計。為了防盜,鍾大爺在水果成熟時,會住在果園旁,臨時搭建的一間木棚內過夜,與鍾大爺作伴的還有兩條狗。
事發當天晚上,36歲男子餘某參加同村村民婚宴時,大量喝酒。餘某酒後獨自回家,經過鍾大爺家果園時,爬入果園內,偷摘鍾大爺家的蘋果。
鍾大爺養的兩條狗,聽到有動靜後,不停地在叫,將已經入睡的鐘大爺吵醒。鍾大爺隨即將拴住狗的兩條繩子解開,隨後兩條狗衝進果園。
餘某見狀趕緊離開果園,並往沒有燈光處跑,狗緊追不捨,導致餘某慌忙之中,掉進水溝當中。鍾大爺步履蹣跚趕到,發現餘某已經倒地不起後,遂到村幹部家中求助報警。最終餘某經送醫搶救後不治身亡。
事後餘某家屬以鍾大爺放狗追趕餘某,導致其身亡,存在過錯為由,將鍾大爺告上法庭,主張索賠85萬元。
本案是餘某家屬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據民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家屬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家屬舉證稱,鍾大爺作為狗的飼養人,其應當負有妥善管理義務,鍾大爺故意解開兩條狗繩,導致餘某被狗追趕的過程中身亡,鍾大爺存在過錯行為,且其過錯行為與餘某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因此鍾大爺需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僅僅考慮鍾大爺解開狗繩,追趕餘某導致其身亡來看,鍾大爺確實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確認,餘某當時是酒後爬入果園偷摘蘋果在先的,屬違法行為。即餘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其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知道此行為的危害性與危險性,因此其一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反觀鍾大爺,其在餘某離開果園後,仍然放任狗對其追趕,亦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因此也需承擔部分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經審理後,酌情判定餘某自身需承擔80%的責任,鍾大爺則需承擔20%的責任,即鍾大爺需賠償餘某家屬17萬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都不服,在均未能提交新證據的情況下,雙方提出上訴。家屬一方認為賠20%太少了,所以請求二審改判。鍾大爺則始終認為自己沒有錯,一分都不想賠。
但二審法院卻認為,一審判決沒有問題,遂駁回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有網友認為,餘先生盜竊在先,鍾大爺不用賠償。但也有網友認為,鍾大爺只要將餘某趕走或報警即可,因此鍾大爺放狗咬人,屬“防衛過當”,確實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對此,您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