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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決定(草案)》。新《條例》將於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次審議通過的《條例》,是對2012年制定的《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的全面迭代升級。《條例》修改內容體現了以下5個亮點:

創新了道路運輸行業管理機制

《條例》不僅將對危險貨物運輸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的措施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而且將分級分類動態監管的經驗推廣到班車客運和包車客運。

充分體現了道路運輸數字化改革要求

《條例》要求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將車輛、駕駛人員、訂單、乘客評價等信息上傳到道路運輸監管平臺。《條例》明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按照規定將危險貨物運輸電子運單和從業人員、承運車輛等信息上傳到道路運輸監管平臺。

《條例》規定包車客運車輛、三類以上客運班線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終端設備和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農村客運車輛、客運出租車、冷藏保鮮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終端設備。《條例》明確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將站(場)內經營者、進出站車輛等信息上傳到道路運輸監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在貨運車輛主要出入口、停車場、貨物受理區域等業務操作場所安裝並使用符合規定的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設備記錄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九十日。

加強“互聯網+道路運輸”新業態的監管

《條例》將定製客運、網約出租車客運納入調整範圍,並創新監管方式。明確了定製客運經營者,應當隨車安裝用於識別旅客身份信息的終端設備,配備便攜式安全檢查設備的監管要求。

對於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對駕駛人員和車輛資質進行審核並定期核驗、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人員與平臺指派的車輛、駕駛人員不一致的、未按規定上傳相關信息等的違法行為,除責令停業整頓、給予罰款外,還可由公安部門給予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

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刪除了關於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權有償使用費、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許可條件、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法律責任的規定。《條例》明確了駕校對聘用教練員的管理要求如“不得聘用最近三個記分週期內有記滿十二分記錄、有駕駛證被吊銷記錄、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同責以上事故記錄的人員擔任教練員”等。

《條例》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電話召車系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公佈出租車電話召車服務號碼,為老年人、殘疾人等道路候車困難群體和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召車提供便利。

有效填補了道路運輸監管漏洞

《條例》明確了從事跨省、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通過道路運輸監管平臺向車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包車合同,由車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發當次有效的包車客運標誌牌。《條例》規定了被吊銷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申請相應許可事項。《條例》明確了承租人對租賃汽車的管理責任,車輛承租人應當對租用車輛和駕駛人員承擔管理職責,駕駛人員在車輛租賃期間利用租賃車輛違法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車輛承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資料/浙江發佈、浙江人大、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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